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53年9月14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本縣。
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3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本縣。系郭某某之子。
原告:廖承遠,男,生于1977年10月16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本縣。系郭某某之子。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啟立(特別授權(quán)),建始縣紅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0年12月30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本縣。
被告:謝先余,男,生于1953年11月7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本縣。系李某某之夫。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建華(一般代理),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廖某某、廖承遠訴被告李某某、謝先余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廖某某、廖承遠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廖某某、廖承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0元減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郭某某、廖某某、廖承遠負擔。
審判員 鄒蜀奇
書記員: 廖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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