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原告全某某,女,朝鮮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晶進,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縣臥佛寺鄉(xiāng)太平堡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31784094569H。
法定代表人陳永峰,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翠鳳,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全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晶進,被告李某某、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翠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100674.82元,其他項目待鑒定后確定。庭審中,原告郭某、全某某將各項損失變更為284207.41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6日12時4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的登記在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冀G×××××號重型自卸貨車沿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宣化區(qū)賈家營鎮(zhèn)東深溝路段,在由西向北轉彎過程中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郭某駕駛的承載有原告全某某的冀G×××××號小型面包車相撞,造成郭某、全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住入中國人民解放軍251醫(y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原告郭某的傷情為:1、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橈骨骨折;3、右下尺橈關節(jié)脫位;4、左大腿皮膚挫裂傷;5、左側眼角撕裂傷;6、左手背側皮膚擦傷;7、左側創(chuàng)傷性血胸;8、左側創(chuàng)傷性濕肺。原告全某某的傷情為:1、右肱骨骨折;2、右耳外傷;3、骨質疏松癥;4、右側面神經麻痹。2016年7月19日原張家口市宣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宣公交認字〔2016〕第070612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郭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全某某無責任。在二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李某某只給付2.3萬元后就拒絕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肯請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公民身體受到傷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G趾裆眢w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原告郭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張家口市宣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郭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全某某無責任,本院對此責任認定予以采信,本院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李某某應按3:7的比例承擔責任為宜。本案中肇事車輛冀G×××××號重型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該事故車輛經多次轉讓,現(xiàn)由被告李某某實際所有。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冀G×××××號重型貨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應當由車輛的最終受讓人李某某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7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全某某無責任,按責任比例全某某的各項損失應當由原告郭某承擔30%,由被告李某某承擔70%。郭某承擔的30%賠償責任原告全某某未主張,本案不作處理。事故給原告郭某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8142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營養(yǎng)費63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計97681.55元。給原告全某某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42603.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營養(yǎng)費66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計53923.17元。二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共計151604.72元,被告李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二原告10000元,剩余的141604.72元,被告李某某賠付二原告70%,即99123.3元。原告郭某的護理費10200元、誤工費10890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24312.2元、精神撫慰金3300元、鑒定費2000元,計51002.2元。原告全某某的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5365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2000元,計41767元。二原告的傷殘賠償項目共計92769.2元,由被告李某某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賠付。綜上,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郭某、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01892.5元,扣除被告李某某已支付的23000元,被告李某某還需賠償原告郭某、全某某178892.5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郭某、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78892.5元;
二、被告涿鹿縣明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63元,減半收取2782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1939元,原告郭某、全某某承擔843元。保全費72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建明
書記員:李爍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