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強
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所)
徐?;?br/>簡紹輝(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強,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委托代理人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海慧,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原住襄陽市。
委托代理人簡紹輝,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強訴被告徐?;勖耖g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嚴庭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強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旭鵬、被告徐?;鄣奈写砣撕喗B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徐?;蹜敵袚鷥斶€義務。雙方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原告請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蹆斶€原告郭強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利息(從2014年3月25日起,利率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直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郭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處理。
案件受理費2975元,財產保全費2500元,由被告徐?;圬摀?br/>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財政預算外資金襄陽分戶,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徐?;蹜敵袚鷥斶€義務。雙方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原告請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蹆斶€原告郭強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利息(從2014年3月25日起,利率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直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郭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處理。
案件受理費2975元,財產保全費2500元,由被告徐海慧負擔。
審判長:嚴庭東
書記員:黃璐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