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于平(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
崔春曉
吳小江(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春曉,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吳小江,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崔春曉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平、被告崔春曉的委托代理人吳小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解除合伙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按時全額給付原告裝修及前期辦照等各項費用的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人民幣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主張原告違反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給被告造成損失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春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裝修及前期辦照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計算。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00元,由被告崔春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解除合伙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按時全額給付原告裝修及前期辦照等各項費用的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人民幣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主張原告違反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給被告造成損失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春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裝修及前期辦照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計算。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00元,由被告崔春曉負擔。
審判長:韓君
審判員:黃德霖
審判員:齊玉梅
書記員: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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