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系河北現(xiàn)代恒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野峰,系河北現(xiàn)代恒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原告郭娟訴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均無法向被告王某某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故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王某某送達以上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娟委托代理人袁野峰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未出庭。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郭娟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借款證明。內(nèi)容為“借款證明甲方(出借方):郭娟乙方(借款人)王某某擔(dān)保方:王常祥……一、借款金額,甲方借給乙方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陸拾萬元,小寫600000元。二、借款期限三個月,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從收到款項之日起算起,按銀行匯款日期?!追绞謾C號:郭娟138××××XXXX乙方手機號:王某某擔(dān)保方手機號:王常祥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2日,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出具借款承諾書,“借款承諾書借款人王某某王某某承諾如下:本次由
擔(dān)保的借款大寫陸拾萬元整,承諾于放款日算起,叁個月內(nèi)還清。承諾人:王某某王某某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2014年8月13日,原告郭娟在扣除3個月的利息54000元后,將546000元轉(zhuǎn)入被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催要無果,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借原告郭娟款項,有借款證明、借款承諾書、銀行轉(zhuǎn)款憑證等證據(jù)加以證實,本院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的事實予以認定。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46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的利息為546000×2%×24=262080元。原告主張的26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8月14日起的利息,依法按照年利率24%計算。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一次性償還原告郭娟借款本金5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546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一次性給付原告郭娟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262000元;
駁回原告郭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1240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共同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紅 人民陪審員 薛 濤 人民陪審員 李延斌
書記員: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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