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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興與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李某、廣州市眾鑫暉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大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俊,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明磊,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棗陽市北城辦事處,系郭大興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中心50-52層。
法定代表人:王學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溪溫,山東諸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棗陽市南城街道辦事處。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澤坤,棗陽市北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州市眾鑫暉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鎮(zhèn)北太路1760號中和貨運市場C棟408檔。
法定代表人:譚暉,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郭大興與被上訴人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銀公司)、李某、廣州市眾鑫暉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鑫暉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上訴人不服棗陽市人民法院(2015)鄂棗陽民特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俊、郭明磊,被上訴人國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溪溫,被上訴人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澤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眾鑫暉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大興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國銀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法院所查封的車輛當屬被上訴人眾鑫暉公司所有,而非國銀公司所有,被上訴人李某與眾鑫暉公司簽訂有租賃合同,李某實質為眾鑫暉公司的工作人員;2.國銀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是法院所查封車輛的真正實際出資人和所有權人;3.被上訴人國銀公司、李某所提供的證據自相矛盾,存在偽造證據、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嫌疑;4.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12、13頁所引用的執(zhí)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答復和2000年6月5日確定機動車財產所有權的復函,與2015年5月5日最高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規(guī)定第25條、2014年3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第1、2條以及物權法第24條相沖突,應當新法優(yōu)于舊法;5.原審法院認定案件受理費數(shù)額過高,不符合訴訟收費辦法規(guī)定。
國銀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某辯稱: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查封車輛的實際出資人是國銀公司,現(xiàn)在車輛的登記證書等資料顯示抵押權人為國銀公司,國銀公司是正規(guī)單位,原審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2.李某掛靠在眾鑫暉公司,簽訂合同后的保險費、上牌費及車輛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李某支付,原審中眾鑫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對車輛出過錢,不能證明是眾鑫暉公司所有;3.原審中國銀公司提交了轉賬記錄,一審法官兩次前往深圳公司進行查證,李某和國銀公司之間不存在偽造證據、惡意串通;4.原審訴訟費用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繳納,是合理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眾鑫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國銀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對(2014)棗法執(zhí)字第00716-1至-9號執(zhí)行裁定中被執(zhí)行的標的物(車牌號分別為粵AL8233、粵AL8268、粵AL8232、粵AL8200、粵AL8163、粵AL8191、粵AL8208、粵AL8228、粵AL2692)中止執(zhí)行;2、請求確認原告對(2014)棗法執(zhí)字第00716-1至-9號執(zhí)行裁定中被執(zhí)行的標的物擁有所有權;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某擬購攪拌車從事運輸,由于資金緊張,便向國銀租賃公司申請融資租賃業(yè)務。2012年10月1日,擔保人北京銀達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出租人國銀租賃公司、承租人李某和出賣人深圳市福駿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駿馳公司)及掛靠公司眾鑫暉公司簽訂了國金租(2013)租字第(FT01451)號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承租人的聲明和保證:承租人確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完全歸屬于出租人所有。為了便于取得營運資質,出租人及掛靠公司同意承租人將車輛登記在掛靠公司名下,購車發(fā)票也開給掛靠公司。承租人與掛靠公司之間簽署的相關掛靠協(xié)議不得對抗本合同;掛靠公司的聲明和保證:掛靠公司聲明,車輛掛靠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唯一目的是便于承租人取得相關營運資質。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掛靠公司任何時候不會將前述登記事項作為對抗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理由。掛靠公司保證,未經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處置租賃車輛。出租人的聲明和保證:出租人保證其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且有效存續(xù)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資質。出租人承諾,將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及時、足額支付車輛購買價款。出賣人的聲明和保證:出賣人保證對其所出買的車輛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并且保證所出售的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如果有第三方對出租人及/或承租人就該車輛提出權屬爭議,由出賣人承擔相關責任。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設定條件向出賣人購進指定車輛,并將所購車輛作為租賃物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和擔保人應在簽署本合同的同時簽署一份《車輛預訂單》(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出賣人應依據《車輛預定單》向出租人出售車輛。車輛由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并由承租人接收和檢驗。出賣人據此交付給承租人的車輛即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車輛后,即視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承租人應在接收車輛后簽署并向出租人提交《租賃物接收確認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二),承租人應在《租賃物接收確認函》中據實列明所租車輛數(shù)量、型號、車牌號碼、掛車車牌號碼、發(fā)動機號及車架號等信息,《租賃物接收確認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出賣人與本合同生效且具備交車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交付車輛,交車地點為出賣人法定經營場所。本合同項下車輛購買總價款為人民幣12710000元,購車首付款人民幣636000元,購車余款12074000元,由出租人直接支付至北汽福田指定賬戶。租賃期限為36個月,自起租日起計算。租金由租賃本金和租賃利息組成,租賃本金總額為人民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元(¥12710000元),租賃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1個百分點(下稱“上浮差”),本合同簽訂時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1-3年期人民幣貸款利率為6.15%,相應的租賃利率為7.15%,并隨基準利率的調整而調整。首期租金:本合同項下的首期租金為人民幣陸拾叁萬陸仟元(¥636000元),首期租金不計租賃利息。出租人向北汽福田出具《承租人資質審查通知書》,確認承租人資質審查合格后,由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出租人指示承租人將首期租金支付給出賣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首期租金后,出賣人應向出租人發(fā)出《首付款收款確認書》,確認已收到的首期租金將作為出租人購買車輛的首付款。該等支付即視為出租人向出賣人履行了支付購車首付款的義務,同時,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了支付首期租金的義務。出賣人為北汽福田的,可委托擔保人向出租人出具《首付款收款確認書》確認已收到首期租金。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完畢剩余購車款后,則應視為出租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完畢車輛購買總價款,出租人即取得車輛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之日起歸出租人所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為了方便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租賃物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掛靠公司,但是上述登記行為并不影響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實際擁有。承租人和掛靠公司不得有將租賃物銷售、轉讓、抵押、過戶給第三方或將租賃物用作投資或有其他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除非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和掛靠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轉租租賃物,掛靠公司不得以其與承租人的約定或債權債務糾紛對抗出租人請求或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應將租賃物的登記證原件、購車發(fā)票原件及保單復印件交給出租人保管。在承租人留購租賃物后,由出租人將該等證件交給承租人。
合同附件一及車輛預訂單,該單載明:型號BJ5254GJB-S、數(shù)量5輛、單價407000元/輛,合計2035000元;型號BJ5253GJB-2,數(shù)量25輛、單價427000元/輛,合計10675000元。(不含運費)總金額人民幣12710000元。擔保人北京銀達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出租人國銀租賃公司、承租人李某和出賣人福駿馳公司分別蓋章、簽名。合同附件二即租賃物接收確認函,該函載明了30輛車的車牌號、車型、發(fā)動機號、車架編號,承租人李某對該函簽字確認,并從2013年9月20日起開始起租上述租賃物。
2013年3月,福駿馳公司(甲方)與李某(乙方)簽訂了一份產品買賣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福田雷薩攪拌車規(guī)格型號為BJ5253GJB-2(5253GMFJE-01D002)的車輛25臺,車價款為10675000元(單價427000元/輛);雷薩攪拌車規(guī)格型號為BJ5254GJB-S(5257GMFJB-S1D006)的車輛5臺,車價款為2035000元(單價407000元/輛),合計12710000元。擔保服務費301850元。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內,買方向賣方交付訂金¥600000元。買方通過賣方及合作擔保公司、金融機構的信用審查后,賣方通知買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為本合同第一條“貨款合計”金額的5%,買方應在接到賣方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636000元,支付至賣方指定賬戶,并注明買方名稱及款項用途。賣方將收到的首付款轉為融資租賃首日租金。如買方申請的融資租賃業(yè)務融資款項在該日期前發(fā)放,視同買方付清剩余貨款。李某出具了提前用車承諾函,該承諾函主要內容為:我方提車后繼續(xù)配合融資租賃手續(xù)的辦理,嚴格按照貴司及金融機構要求及時交納業(yè)務辦理所需的相關費用,及時提報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013年8月22日,國銀租賃公司對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2日我方與貴公司合作的項目結算信息結算對賬單,該單載明:本期結算款金額合計71120700元,福田商混69801700元,福田起重機1319000元。其中,李某福田商混車(第1批30臺車)12074000元。2013年8月22日,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國銀租賃公司發(fā)了結算對賬單回執(zhí),該回執(zhí)載明:我司已對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2日所涉及的結算信息進行了核對并確認無誤,本金結算款金額71120700元,我方同意結算請將款項支付如下賬號:1、請將2631360元支付至開戶名稱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奧運村支行、賬號xxxx8;2、請將67170340元支付至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薩泵送機械分公司、開戶行中國銀行北京懷柔府前街支行、賬號335056811247;3、請將1253050元支付至開戶名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薩泵送起重機分公司、開戶行中國銀行北京懷柔府前街支行、賬號329858178260;4、請將65950元(銀達信保證金)支付至開戶名稱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奧運村支行、賬號xxxx8。2013年9月5日,國銀租賃公司通過電匯,分四筆將以上款匯入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2013年4月12日,福駿馳公司開具了5張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發(fā)票號碼分別是00041121、00041122、00041430、00041431、00041433。2013年4月17日,福駿馳公司開具了4張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發(fā)票號碼分別是00041446、00041447、00041448、00041449。上述九輛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購貨單位為眾鑫暉公司(掛靠單位)。2013年4月17日、18日、19日,李某、魏兆林在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上述本案爭議的九輛車辦理了注冊登記。2013年11月7日,上述九輛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國銀租賃公司。后李某將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交給國銀租賃公司保管。
另查明:李某(乙方)與眾鑫暉公司(甲方)簽訂了車輛掛靠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主要約定:乙方將購買的商用車落戶于甲方;甲方可以為乙方代辦車輛上戶,乙方承擔車輛上戶相關費用,乙方將上戶所需費用交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經營要求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乙方從車輛掛靠入戶之日起,每月按時向甲方交納掛靠車輛的養(yǎng)路費和車輛管理費;貸款所購車輛需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甲乙雙方應配合辦理車輛抵押手續(xù);在乙方未還清貸款前掛靠車輛產權屬甲方。
郭大興與眾鑫暉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161號民事判決,判令眾鑫暉公司償還郭大興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于該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其中本金10萬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在該案審理中,本院根據郭大興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了(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161-1號民事裁定,2014年4月17日,在車輛管理部門將登記在眾鑫暉公司名下9臺水泥攪拌車的處分權予以凍結(車牌號分別為AL2692、粵AL8163、粵AL8191、粵AL8200、粵AL8208、粵AL8228、粵AL8232、粵AL8233、粵AL8268)。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郭大興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棗法執(zhí)字第00716-1至-9號執(zhí)行裁定,于次日通過車輛管理部門將上述9臺車輛的處分權予以凍結。2014年11月18日和2014年12月10日,李某和國銀租賃公司作為案外人分別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經本院審查后,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鄂棗陽執(zhí)異字第00002執(zhí)行裁定,裁定駁回國銀租賃公司、李某異議申請。國銀租賃公司不服,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決。
還查明:福駿馳公司是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薩泵送機械分公司特許經銷商。本案爭議的車輛由李某占有、使用,并按約向國銀租賃公司交付租金。
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郭大興對國銀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匯款憑證等持有異議,國銀租賃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本院對其提供的電匯款憑證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2015年11月9日,本院到國銀租賃公司對融資租賃合同、購車發(fā)票、九輛車登記證書、四張電匯憑證、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對賬單回執(zhí)等原件進行了核實,與國銀租賃公司庭審中提供的證據一致。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國銀租賃公司、李某簽署了保證書。2015年4月20日,福駿馳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因2011年至2012年間全國二三線城市樓盤空置率很高,行業(yè)客戶周轉資金比較緊張,水泥攪拌運輸車市場低迷,車輛銷量一直無法提高。為完成車輛銷售目標,我公司與廠商北汽福田及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融資租賃項目提出延后放/還款的請求,讓客戶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融資租賃合同擔保人北京銀達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由我公司先辦理車輛上牌,給予承租人一定的延遲支付首筆租金的期限(一般為5個月),所以出現(xiàn)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10月1日,發(fā)票出具時間為2013年4月12日,首期租金支付時間為2013年9月20日的情況。2015年12月9日,國銀租賃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因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證以便申請人辦理車輛抵押,出賣人深圳市福駿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前開具購車發(fā)票(2013年4月12日)以及辦理了車輛登記證(2013年4月17日至4月19日)。因上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車輛)為承租人李某定制,部分汽車零部件需要定做,承租人實際接受租賃物的時間為2013年9月20日,因經銷商于2013年正式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且融資租賃全套資料回收日期也在當年,故合同編號編在2013年。另外,國銀租賃公司對其第一項請求中的“終止執(zhí)行”因筆誤,更正為“停止執(zhí)行”。
上述事實,有國金租(2013)租字第(FT014451)號融資租賃合同、李某與福駿馳公司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款確認書、結算對賬單、結算對賬單回執(zhí)、電匯憑證、車輛掛靠協(xié)議、(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161-1號民事裁定書、(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161-1號民事判決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薩泵送機械分公司出具的證明、開庭筆錄等在卷可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故,本案爭議的標的物(出租物)應屬出租人國銀租賃公司所有。
首先,國銀租賃公司、李某、眾鑫暉公司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李某確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完全歸屬于國銀租賃公司所有。為了便于取得營運資質,國銀租賃公司及掛靠公司眾鑫暉公司同意李某將車輛登記掛靠眾鑫暉公司名下,購車發(fā)票也以掛靠公司名義出具。李某與眾鑫暉公司之間簽署的相關掛靠協(xié)議不得對抗本合同,眾鑫暉公司聲明和保證“掛靠公司聲明,車輛掛靠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唯一目的是便于承租人取得相關營運資質。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掛靠公司任何時候不會將前述登記事項作為對抗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理由”。由此,可認定在車輛交付前已約定車輛屬國銀租賃公司所有。
其次,出租人國銀租賃公司出資向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薩泵送機械分公司特許經銷商福駿馳公司購買包括本案爭議9輛在內的30輛福田商混車,并向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2074000元購車款,另外,承租人李某向出賣人福駿馳公司支付了首期購車款636000元(后轉為第一期租金),合計30輛福田商混車購車款12710000元全部付清,有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對賬單回執(zhí)、銀行電匯憑證、福駿馳公司出具收款確認書等證實,故本案涉案爭議9輛車屬國銀租賃公司出全資購買,涉案爭議9輛車落戶并掛靠眾鑫暉公司后,除按約支付管理費外,車輛一直由國銀租賃公司管理,同時,李某對車輛在實際占有、使用,并按月向國銀租賃公司支付租金。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321號《關于執(zhí)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答復,內容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并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并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資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yǎng)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眳⒄赵摯饛?,可以認定李某是涉案車輛實際使用人、占有人。
第三,2010年6月5日,公安部對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法工作辦公室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人問題,作出(公交管(2000)98號)《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財產所有權問題的復函》,復函內容:“根據現(xiàn)行機動車登記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于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人。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fā)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010年6月16日,公安部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作出(公交管(2000)110號)《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復函內容:根據現(xiàn)行機動車登記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于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爭議的車輛雖經公安機關登記在眾鑫暉公司名下,但是機動車行駛證是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法定證件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而國銀租賃公司是車輛的實際出資人,且該車輛在辦理牌照登記后為了規(guī)避風險,又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國銀租賃公司,一直由國銀租賃公司控制,故國銀租賃公司是車輛的實際車主。
綜上,經擔保人北京銀達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出租人國銀租賃公司、承租人李某和出賣人福駿馳公司及掛靠公司眾鑫暉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李某與福駿馳公司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眾鑫暉公司僅是登記掛靠的名義車主,國銀租賃公司是本案爭議的車輛實際權利人,對該車輛享有所有權,國銀租賃公司的相關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大興辯稱登記在眾鑫暉公司公司名下的車輛屬其財產的主張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李某與眾鑫暉公司之間簽訂掛靠協(xié)議約定“在乙方未還清貸款前掛靠車輛產權屬甲方”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違背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對該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對粵AL2692、粵AL8163、粵AL8191、粵AL8200、粵AL8208、粵AL8228、粵AL8232、粵AL8233、粵AL8268車輛享有所有權;二、停止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棗法執(zhí)字第00716-1號至00716-9號執(zhí)行裁定對粵AL2692、粵AL8163、粵AL8191、粵AL8200、粵AL8208、粵AL8228、粵AL8232、粵AL8233、粵AL8268車輛的執(zhí)行。案件受理費2100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21800元,由郭大興承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審中上訴人郭大興提交了27組證據,經合議庭逐一核對,排除重復提交和一審中已質證過的證據,確認上訴人提交如下證據:1.國銀公司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2.李某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3.所購車輛車牌明細、查詢授權書、委托銀行代收承諾書;4.中國農業(yè)銀行企業(yè)網上銀行轉賬憑證;5.眾鑫暉公司2012年6月27日高管任職證明書;6.棗陽市法院第00002號執(zhí)行裁定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國銀公司、李某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被上訴人國銀公司、李某、眾鑫暉公司二審均未提交證據。二審查明:國銀公司通過福駿馳公司收取2013年10月、11月和部分12月后期租金。本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國銀公司能否基于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的權利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取決于如下問題:1.國銀公司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國銀公司(出租人)、李某(承租人)、福駿馳公司(出賣人)、北京銀達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人)、眾鑫暉公司(掛靠公司)訂立的國金租(2013)租字第(FT01451)號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要件,形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國銀公司、李某、福駿馳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融資租賃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合同履行正常。國銀公司在履行了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的出租人義務后,開始按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其締約、履約行為符合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要件,為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享有出租人權利。上訴人主張存在福駿馳公司向出租人指定賬戶付款事實,經本院核實,該節(jié)事實為福駿馳公司代替承租人向出租人墊付租金,此系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履行所作自愿安排,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性質。2.關于車輛買受人的爭議。上訴人主張國銀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出資購買作為執(zhí)行標的的9輛商用車,買受人實為李某。對此,本院對《產品買賣合同》認定意見:(1)《產品買賣合同》為孤證,沒有履行證據與文本內容相互印證;(2)《產品買賣合同》訂立時間不明;(3)內容帶有磋商性質,格式合同中付款期限、交貨地點、交貨手續(xù)、開票等內容沒有填寫,附件除落款處有李某簽名外也沒有具體內容。故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產品買賣合同》不足以證實福駿馳公司與李某就執(zhí)行標的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車輛所有權人的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本案中,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30輛商用車登記在眾鑫暉公司名下,唯一的目的是便于承租人取得相關運營資質,所有權仍歸屬與出租人。對此,包括掛靠人在內的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明確表示認可,故國銀公司作為出租人享有所有權。上訴人主張車輛登記證在眾鑫暉公司名下,故所有權人為眾鑫暉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物權變動采用交付要件主義,機動車物權同樣遵循交付生效原則,登記僅是對抗要件,并非未經登記就不能設立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當出賣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即完成交付,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盡管租賃物登記在眾鑫暉公司名下,但不影響出租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眾鑫暉公司也不因登記取得所有權,該項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郭大興基于對眾鑫暉公司的債權請求權,要求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財產,并非《物權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國銀公司有權要求停止對執(zhí)行標的的執(zhí)行。
綜上所述,郭大興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郭大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桂榮審判員陳博 審判員 柳      莉

書記員:鄒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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