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艷超,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市。
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32MA07RRH61C。
法定代表人馬江濤,經(jīng)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負責人王翔。
住所地石家莊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君、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杜某某、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封文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艷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某某、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2017年5月24日,被告杜某某駕駛登記在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冀A×××××大貨車,沿301省道自北向南行駛至平山縣,遇到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逆行,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原告郭某某駕駛的晉H×××××、晉H×××××大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查,冀A×××××、冀A×××××大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郭某某系晉H×××××、晉H×××××大貨車的實際車主。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望判如所求。
被告杜某某及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在我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該車掛車未在我司投保。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我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杜某某駕駛登記在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冀A×××××大貨車,沿301省道自北向南行駛至平山縣,遇到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逆行,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原告郭某某駕駛的晉H×××××、晉H×××××大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31日,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平公交認字【2017】第052407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另外,本次交通事故還給平山縣小覺鎮(zhèn)秘家會水電站造成了樹木損失12000元。被告杜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017年9月22日,由原告自行委托山西嘉信司法鑒定中心對晉H×××××中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80395元,原告支付公估費6000元。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對該公估報告不認可,申請對該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我院委托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晉H×××××中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評估金額為70595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支付公估費482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秘家會水電站的賠償明細、賠償收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該認定書送達后,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杜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雖然登記在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杜某某是司機,該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郭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車輛損失70595元,由公估報告予以證實,本院對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予以認定;2、財產(chǎn)損失12000元,由于本次事故發(fā)生,原告的車輛給平山縣小覺鎮(zhèn)秘家會水電站造成樹木損失12000元,由秘家會水電站出具的賠償明細和收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3、施救費14500元,鑒于本次事故的救援過程較復雜,同時用到吊車和拖車,原告主張施救費14500元,并提供了三張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4、對于原告主張的公估費6000元,由于該公估費系原告自行委托產(chǎn)生,且本院未對其公估結果予以認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申請重新鑒定支付的公估費482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以上損失共計9709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剩余的9509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某某經(jīng)濟損失97095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8元,減半收取為1279元,被告元某某諾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1100元,原告郭某某承擔179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封文保
書記員: 韓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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