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張玉平(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荊門市華某建設有限公司
文某某
文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二級建造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建筑包工頭。
上列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玉平,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門市華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23號,組織機構代碼18011045-X。
法定代表人劉建華,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該公司項目負責人,系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文某某,建筑商。
上訴人郭某某、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荊門市華某建設有限公司、文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003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某某、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玉平,被上訴人荊門市華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被上訴人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可能對案件處理產生實質性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00385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可能對案件處理產生實質性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00385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周利紅
審判員:李園園
審判員:邱泉
書記員:李靜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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