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漢族,潛江市人,住湖北省潛江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永清,湖北漢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荊門市銀沙倉儲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漢津路西段南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22676460998H。法定代表人:李仁虎,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梅山,荊門市沙洋縣官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373948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以未償還工程欠款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5月23日起計算至工程款結(jié)算完畢止);2、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3年6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沙洋銀沙倉儲擴建項目填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攬被告“湖北銀沙農(nóng)產(chǎn)品交易市場”的填筑工程。合同約定單價為每立方米16元人民幣,填方量以實際工程總量為準。2014年1月24日,雙方對填方量進行了核對,核定填方量為281344.9立方米,工程總價款4501518.4元。截至2016年2月18日被告僅支付工程款2127570元,剩余工程款拒絕支付,原告遂起訴。被告銀沙公司答辯稱,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訴請標的款不屬實。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沙洋銀沙倉儲擴建項目填方工程承包合同》、中儲棉擴建項目完工證明單以及照片一組,被告均無異議,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了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明細及相應憑證一份,原告對2014年5月31日的記賬憑證中所載的10萬元有異議,其余均無異議。經(jīng)審查,2013年9月4日銀沙公司項目經(jīng)理李力向銀沙公司財務室出具一份書面說明,載明:“郭某某在結(jié)土方款時,請0.4元/m3扣除土方測量費”,2014年5月31日銀沙公司據(jù)此將10萬元計提土方測量預估金計入郭某某名下,因記賬憑證及上述書面說明中均無原告簽字認可,對該份證明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其余款項支付明細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6月8日簽訂一份《沙洋銀沙倉儲擴建項目填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銀沙公司將擴建工程的勞務承包給郭某某,工程范圍以銀沙公司擴建項目工程規(guī)劃圖為準,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以吹沙填筑的方式填筑,填方量的測算方法及數(shù)量,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最后以實際的工程總量和約定的單價為結(jié)算依據(jù),工程單價為每立方米16元,單價包含原告方雇請船舶從沙源點到填筑區(qū)的所有費用,包括架設高壓變壓器、取沙及堤防費用、鋪設管道、打圍堰、管道途經(jīng)地補償、所有人工、機械以及各環(huán)節(jié)協(xié)調(diào)和費用,原告方不開工程款發(fā)票,稅收由被告方承擔,對河道、航道、堤防、航標、海事、采砂等行政管理單位的報告和協(xié)調(diào)在政府及政策層面由被告方負責協(xié)調(diào),原告方負責政策法規(guī)范圍之內(nèi)的費用支出和協(xié)調(diào)。雙方約定工程每完成5萬立方米的填沙量結(jié)算一次,并在計量三方確認后3天內(nèi)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合同工程量完工驗收后,按照工程總量的80%支付工程款,其余20%在2013年底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24日,郭某某向被告提交中儲棉擴建項目完工證明單,載明一期工程抽沙回填及二期囤沙共計281344.9m3,并說明該數(shù)量為沙洋規(guī)劃院現(xiàn)場實地勘測收方數(shù)據(jù)。驗收人羅傳華簽字,審核人李力簽字,被告法定代表人李仁虎于5月21日注明“開票后掛賬”。工程總價款按照單價與總工程量計算,共計4501518.4元,截至原告起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款項計2252570元,還欠2248948.4元。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荊門市銀沙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永清,被告銀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梅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填方工程承包合同中,雖然約定被告將擴建工程的勞務發(fā)包給原告方,但是從合同內(nèi)容來看,原告方除了提供勞務外還需要自己提供機械設備,本案并非勞務合同糾紛,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因原告作為個人并無相應的建設資質(zhì),故雙方簽訂的填方工程承包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完工證明單上簽字,雙方已經(jīng)依合同約定辦理了結(jié)算,被告應該按照結(jié)算價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張被告僅支付了2127570元,經(jīng)審查,實際已支付工程款金額為2252570元,故對原告的訴請金額,本院支持2248948.4元。原告訴請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未償工程款作為基數(shù)計算的利息,根據(jù)《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銀沙倉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郭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2248948.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作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5月23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792元,由被告荊門市銀沙倉儲有限公司負擔24432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13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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