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李祥南
趙連榮(黑龍江天平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劉英(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所)
于長林(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劉少龍
原告:郭某某(反訴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北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祥南(系原告女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北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連榮,黑龍江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反訴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北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長林,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勝威,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少龍,職務理賠員。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遲曉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連榮、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長林、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少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1、給付醫(yī)療費74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80.00元,醫(yī)療用具費660.00元;2、誤工費48002.24元(5333.58×9個月);3、護理費27408.27元(137.73元×199天);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100.00元×19天);5、營養(yǎng)費7500.00元(50.00元×150天);6、二次手術費用12000.00元;7、鑒定費用3930.00元;8、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7日10時許,被告張某某駕駛黑NK2630號小型轎車沿北安市南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胖子狗肉館飯店門前時將原告撞倒,致原告受傷。
原告受傷后當天被送到北安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股骨粗隆間骨折;2、頭皮下血腫;3、左面部燙傷;4、血瘀氣滯。
醫(yī)院對原告實施了硬模外麻醉下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
住院19天,于2016年9月14日好轉出院。
出院醫(yī)囑為:1、3-4周門診復查一次;2、醫(yī)生指導下功能鍛煉;3、禁止左下肢負重4-6個月;4、避風寒、調情志。
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已由被告張某某支付。
此起交通事故,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9月6日做出了北公交認字(2016)第D0827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由于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肇事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其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上在保險期限內,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旨在證明事故的發(fā)生以及責任。
二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予以采信。
2、北安市中醫(yī)院的原告的住院診斷書復印件,旨在證明原告受傷住院的過程和傷情。
二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3、黑龍江省農墾醫(yī)院80.00元復查票據(jù)一張,輪椅拐杖380.00元、充氣床墊280.00元的票據(jù),合計740.00元。
旨在證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是740.00元。
被告張某某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以及要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但主張上述費用屬于康復費用,應在交強險范圍內。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以及要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但主張上述費用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
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4、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交強險保險單一份,證明肇事車輛投了交強險。
二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5、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yǎng)期限、二次手術費用。
二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6、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給原告做的鑒定票據(jù)一張。
二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7、原告打工小飯店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原告打工的飯店是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
被告張某某對營業(yè)執(zhí)照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營業(yè)執(zhí)照與本案無關。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對營業(yè)執(zhí)照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營業(yè)執(zhí)照與本案無關。
對于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其關聯(lián)性本院在判決時酌情考慮。
被告張某某(反訴原告)辯稱,一是原告起訴事實存在,但起訴費用過高,誤工標準過高,營養(yǎng)費過高,二是答辯人在保險公司處有保險,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先賠,剩余部分按事故認定書,原告也有責任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張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門診票據(jù)4張,醫(yī)藥費票據(jù)1張,外購藥票據(jù)3張,共計28029.78元,用藥清單一套,旨在證明被告張某某已經(jīng)全額墊付了上述費用。
原告及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賠付,賠付的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原告已經(jīng)超過55歲,不同意賠付誤工費。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反訴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8月27日反訴人駕駛黑NK2630號小型轎車沿北安市由北向南行駛至胖子狗肉館門前時將被反訴人撞倒,致被反訴人受傷,反訴人的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反訴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現(xiàn)反訴人修車花費1380.00元,因交通事故而扣車發(fā)生停車費330.00元。
反訴人要求被反訴人承擔上述費用的30%,即513元,并由被反訴人承擔反訴的訴訟費用。
反訴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票據(jù)4張,證明修車費1380.00元,停車費330.00元。
反訴被告對票據(jù)的真實性及要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反訴被告郭某某辯稱,如果反訴的原告提供合法票據(jù),同意給付反訴人損失的20%。
反訴被告就反訴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本案中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負主要責任。
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應由原告負擔20%、被各負擔80%。
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該責任限額下包含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00元,該賠償責任限額下負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74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80.00元應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中,醫(yī)療用具費660.00元屬于康復費用,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2、關于誤工費原告自述在最近三年內其均在飯店打工,工資每月2200.00元、2400.00元以及年收入三萬不等,其主張的平均值為2366.67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及二十一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務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不高于黑龍江省全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本院以其平均值計算誤工費用為21300.03元(2366.67×9個月),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抗辯稱原告已經(jīng)超過55歲,不同意賠付誤工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丈夫與女兒均無固定收入,護理費依據(jù)鑒定意見確定的期限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為26888.88元(135.12元×180天+135.12×19天),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100.00元×19天)本院予以支持,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5、營養(yǎng)費7500.00元(50.00元×150天)本院予以支持,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6、二次手術費用12000.00元,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7、鑒定費用3900.00元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上述費用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按照比例分擔。
關于反訴部分由原告與被告按照比例分擔。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2748.91元(醫(yī)療用具費660.00元+誤工費21300.03元+護理費26888.88元+鑒定費3900.00元+醫(yī)療費10000.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39509.78元(醫(yī)療費8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營養(yǎng)費7500.00元+二次手術費用12000.00元+醫(yī)藥費28029.78元-10000.00元)的80%即31607.82元。
三、反訴被告郭某某賠償反訴原告張某某車輛維修費及停車費1710.00元的20%即342.00元
上述二、三折抵后扣除被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藥費28029.78元后,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郭某某3236.04元。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
案件受理費500.00元減半繳納即250.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反訴案件受理費25.00反訴原告張某某已預交,由反訴原告張某某負擔5.00元,反訴被告郭某某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本案中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負主要責任。
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應由原告負擔20%、被各負擔80%。
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該責任限額下包含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00元,該賠償責任限額下負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74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80.00元應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中,醫(yī)療用具費660.00元屬于康復費用,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2、關于誤工費原告自述在最近三年內其均在飯店打工,工資每月2200.00元、2400.00元以及年收入三萬不等,其主張的平均值為2366.67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及二十一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務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不高于黑龍江省全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本院以其平均值計算誤工費用為21300.03元(2366.67×9個月),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被告人壽財險黑河支公司抗辯稱原告已經(jīng)超過55歲,不同意賠付誤工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丈夫與女兒均無固定收入,護理費依據(jù)鑒定意見確定的期限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為26888.88元(135.12元×180天+135.12×19天),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100.00元×19天)本院予以支持,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5、營養(yǎng)費7500.00元(50.00元×150天)本院予以支持,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6、二次手術費用12000.00元,應在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7、鑒定費用3900.00元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上述費用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按照比例分擔。
關于反訴部分由原告與被告按照比例分擔。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2748.91元(醫(yī)療用具費660.00元+誤工費21300.03元+護理費26888.88元+鑒定費3900.00元+醫(yī)療費10000.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39509.78元(醫(yī)療費8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900.00元+營養(yǎng)費7500.00元+二次手術費用12000.00元+醫(yī)藥費28029.78元-10000.00元)的80%即31607.82元。
三、反訴被告郭某某賠償反訴原告張某某車輛維修費及停車費1710.00元的20%即342.00元
上述二、三折抵后扣除被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藥費28029.78元后,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郭某某3236.04元。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
案件受理費500.00元減半繳納即250.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反訴案件受理費25.00反訴原告張某某已預交,由反訴原告張某某負擔5.00元,反訴被告郭某某負擔20.00元。
審判長:遲曉然
書記員:安麗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