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
被告:劉某,男,現(xiàn)住北京市。
被告:張海星,男,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
被告:趙江蕊,女,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劉某、張海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申請追加被告趙江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劉某、張海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江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共同歸還借款20萬元及從2015年12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擔連帶責任;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事實和理由:原告通過被告張海星介紹和被告劉某認識,張海星與劉某是親戚關系,2014年12月12日,被告劉某因做糧油生意資金周轉(zhuǎn)不開,便向原告借款20萬元,當時約定在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還清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由被告劉某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由被告張海星作擔保人,但被告沒有按期歸還借款,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歸還分文。被告趙江蕊與劉某是夫妻,夫妻共有債務應共同償還,該欠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綜上所述,被告方不信守諾言,給原告在經(jīng)濟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8條的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三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便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在訴訟中,原告放棄利息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劉某于2014年12月12日以做糧油生意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口頭約定一年15%利息,原告交付被告劉某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一年的利息3萬元,實際支付17萬元,被告劉某給原告寫了一張20萬元欠條,約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張海星在欠條擔保人處簽字。之后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利息1.9萬元。2007年9月被告劉某與被告趙江蕊結(jié)婚,于2016年10月協(xié)議離婚。
本院認為,到期債務應當償還。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案中,按照17萬借款計算本息從借款日至今被告劉某應償還22萬余元,扣除已償還利息1.9萬元,剩余20.1萬余元,故原告主張被告劉某償還20萬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海星在欠條上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字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劉某、趙江蕊追償。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涉及的債務發(fā)生在被告劉某、趙江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劉某、趙江蕊已離婚不影響債權(quán)人主張權(quán)利,故原告主張20萬元應由被告劉某、趙江蕊共同償還,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趙江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郭某某欠款20萬元。被告張海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被告張海星履行擔保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劉某、趙江蕊追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劉某、趙江蕊負擔。保全費157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軍
書記員:劉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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