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委托代理人:趙靜,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袁中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縣南平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龔天瓊,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荊州市隆德機動車駕駛?cè)丝加栍邢薰荆∷兀汗部h南平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龔婷,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郭某訴被告袁中黎、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物流)、第三人荊州市隆德機動車駕駛?cè)丝加栍邢薰荆ㄒ韵潞喎Q隆德駕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中黎、被告中遠物流、第三人隆德駕校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保全,本院即依法作出(2017)鄂1022民初185號民事裁定,對二被告的財產(chǎn)及股權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袁中黎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423.2萬元,約定分二期還款,到期后,袁中黎無現(xiàn)金償還,至2015年12月31日,袁中黎共欠原告本息520萬元。2016年1月3日,原告郭某,被告袁中黎,被告中遠物流共同簽訂了一份《連帶保證還款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1、被告中遠物流同意以自己投資于第三人隆德駕校占股20.7%的股權作還款抵押擔保并承諾承擔此借款的連帶還款保證責任。2、原告與二被告約定:從2015年12月31日其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第二被告所占股份所得收益由原告收取算作被告袁中黎應承擔的利息。3、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袁中黎仍無力一次性還清原告借款,被告中遠物流同意將自己在第三人隆德駕校20.7%的股權按投資等額數(shù)轉(zhuǎn)讓給原告,并配合辦理一切股權過戶手續(xù)。原、被告在簽訂上述協(xié)議的同時,被告中遠物流簽訂了《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進一步明確了其對5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還款和用其投資于隆德駕校20.7%的股權優(yōu)先償還該債務的責任。
另查明,《連帶保證還款協(xié)議書》和《承諾書》均是在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簽訂的,且第三人隆德駕校在《承諾書》上簽名蓋章;被告中遠物流投資第三人隆德駕校,占股20.7%,實際投資額為476.1萬元。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至今既未還款,也未履行轉(zhuǎn)讓股權的承諾,遂釀成糾紛,訴來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和其提交的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證明、匯款憑證、律師見證書、連帶保證還款協(xié)議書和承諾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股權投資證明,經(jīng)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袁中黎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423.2萬元,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連帶保證還款協(xié)議書》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約定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袁中黎共欠原告本息520萬元,其利率沒有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支持;該協(xié)議既約定了連帶保證責任又約定了股權質(zhì)押擔保,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該嚴格履行。第三人隆德駕校在承諾書簽名蓋章,應該承擔協(xié)助提取收益和配合辦理股權轉(zhuǎn)移的義務。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一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中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郭某人民幣5200000元,并用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荊州市隆德機動車駕駛?cè)丝加栍邢薰镜墓蓹嗍找娉袚ⅲㄏ?015年12月31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不得超出月利率2%);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如被告袁中黎和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未按上款履行,逾期則用被告荊州市中遠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荊州市隆德機動車駕駛?cè)丝加栍邢薰?0.7%的股權以實際投資額4761000元的價格抵償原告5200000元的借款本金并用股權收益抵償利息。
三、第三人荊州市隆德機動車駕駛?cè)丝加栍邢薰緟f(xié)助提取股權收益和配合辦理股權轉(zhuǎn)移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48200元,減半收取241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9100元,由被告袁中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呵掳l(fā)
書記員:: 陽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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