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田書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卓,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出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書江、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某某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2.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27日,原、被告達成一份土地租賃協(xié)議,由被告租賃原告承包的責任田0.45畝,租金按每畝每年800斤玉米、800斤小麥,按市場價格折合現(xiàn)金給付,期限至2017年7月1日起計算5年。在尚未到期時,被告到原告處說按個手印,并沒有說續(xù)簽協(xié)議的事,因為每年給付租賃費時都是按個手印,沒想到是續(xù)簽手續(xù)?,F(xiàn)欒城區(qū)政府已經(jīng)通知征用該土地,故協(xié)議不能繼續(xù)履行,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原、被告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由被告租賃原告承包的土地0.54畝,租金按每畝每年800斤玉米、800斤小麥,按市場價格折合現(xiàn)金后給付,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計算5年。2016年冬,被告給原告租金時,在原租賃合同的尾部,添加了“該合同到期后自動延長5年期限,租賃時間從2017年7月1日起,到2022年7月1日止”字樣,并由被告本人簽了名。2016年因有關部門有征用該租賃的土地意思,原告認為租賃合同已經(jīng)到期,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事實有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租賃原告承包的土地,四至清楚、面積確定,權(quán)利義務明確,對租賃合同本院予以認定。雙方在土地租賃合同書尾部約定延長合同期限,并由原告簽名并捺印,該民事行為合法有效。原告認為自己不知道是延長租賃合同的期限,并請求解除合同,但其提交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8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峰
書記員:邢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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