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蘇葆華(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
郭建恒
虎林市農(nóng)業(yè)機械管理總站
張軍(黑龍江雄峰律師事務所)
鄭永部
虎林市阿北鄉(xiāng)新路村民委員會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郭某某,男,1951年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郭建恒,男,1975年出生。
以上二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葆華,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虎林市農(nóng)業(yè)機械管理總站。
法定代表人:單維明,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黑龍江雄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部,男,1968年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虎林市阿北鄉(xiāng)新路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高良興,村委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郭某某、郭建恒因與被申請人虎林市農(nóng)業(yè)機械管理總站(以下簡稱虎林市農(nóng)機總站)、虎林市阿北鄉(xiāng)新路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路村委會)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雞民終字第240號民事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黑民申108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申請人郭某某及郭某某、郭建恒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葆華,被申請人虎林市農(nóng)機總站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部、張軍,新路村委會負責人高良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某某、郭建恒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現(xiàn)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三、生效判決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在原審中對二再審申請人提起反訴程序違法。
四、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申請人虎林市農(nóng)機總站辯稱,第一、再審申請人享有的土地是211畝,而收回土地是557畝(含李寶、禹森樹轉讓的土地),再審申請人郭某某歷次審理中都沒有提供其他兩位轉讓人李寶、禹森樹的授權。
第二、郭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沒有蓋公章,但因其當時是新路村委會的主任兼書記,被申請人認為其是一種職務行為。
第三、虎林市政府為了解決糾紛,才要求被申請人行使訴權,被申請人服從法院判決。
被申請人新路村委會辯稱,案涉土地原是集體土地,郭某某沒有開發(fā)就把集體土地211畝賣給虎林市農(nóng)機總站,該地是國有土地,但不是郭某某開發(fā)。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案涉土地并非新路村集體土地,而是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nóng)耕的土地。
故生效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應根據(jù)土地性質(zhì)、權屬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確認雙方簽訂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的效力。
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雞民終字第240號民事判決及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本院(2013)雞民終字第511號民事裁定及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案涉土地并非新路村集體土地,而是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nóng)耕的土地。
故生效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應根據(jù)土地性質(zhì)、權屬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確認雙方簽訂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的效力。
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雞民終字第240號民事判決及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本院(2013)雞民終字第511號民事裁定及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李偉
書記員: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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