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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軍與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09 塵埃 評論0

郭全軍
侯麗紅(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
楊靜(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
周荻(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劉如義(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
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
張國明

原告:郭全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麗紅,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靜,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92號。
負責人:閆洪彬,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荻,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縣長春路25號。
負責人:孫會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如義,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壽山寺鄉(xiāng)309國道北側(北科園區(qū)內)。
法定代表人:李會會,總經(jīng)理。
被告: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縣槐陽鎮(zhèn)車站。
法定代表人:李占國,站長。
被告:張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
原告郭全軍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張國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武建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郭全軍的委托代理人楊靜、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如義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張國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全軍訴稱:2016年1月26日20時許,被告張國明駕駛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國道1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66KM+900M時,追尾前方同向行駛原告郭全軍駕駛的晉FG1339號小型客車,晉FG1339號車駛入道路左側,該車前部又與對向行駛的王凱川駕駛的冀AKK805號帶冀APN42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郭全軍及晉FG1339號車上乘車人趙繼強受傷、三車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郭全軍先被送往山西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后在陽曲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0天。
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并公交認字(2016)第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國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郭全軍及趙繼強、王凱川不負事故責任。
2016年5月12日,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編號交通事故鑒定中心(2016)車鑒字第A050199號車損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晉FG1339的車損價值為66681元,殘值部分為500元。
2016年5月31日,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并交通事故司鑒中心(2016)傷鑒字第050202號傷殘人員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郭全軍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胸腔、肋骨損傷的護理期評定為4個月、營養(yǎng)期評定為4個月。
晉FG1339號小型客車所有人為原告郭全軍。
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張國明。
冀AKK805號帶冀APN42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所有人為被告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
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以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冀AKK805號帶冀APN42掛號重型半掛貨車以被告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的名義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
現(xiàn)要求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張國明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車輛折舊費等共計210000元。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冀DP2019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以及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掛車冀D7H69號車在我公司投有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依法核實被保險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后同意依法賠償。
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和其他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辯稱:在查看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等證據(jù)材料后,查明無拒賠免賠情形的針對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在各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我公司承保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故我方最多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賠償責任。
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冀DP2019/冀D7H69掛半掛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不計免賠,其中第三者責任險105萬元,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2、事故發(fā)生后張國明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488.6元,被告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當予以返還。
3、鑒定費、訴訟費為本次事故支出的必要費用,也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付,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辯稱:本案車輛冀AKK805在2016年1月26日事故中,陽曲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并且本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下承擔賠償責任。
我站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張國明辯稱:1、我是冀DP2019/冀D7H6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5萬元。
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2、我作為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488.6元,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應當予以返還。
3、鑒定費、訴訟費為本次事故支出的必要費用,也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付,我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國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郭全軍及趙繼強、王凱川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張國明作為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王凱川作為冀AKK805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雖然不負事故責任,但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進行賠償。
綜上,原告郭全軍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分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
原告郭全軍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20678.02元。
原告郭全軍共花去醫(yī)療費20708.92元,有山西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陽曲縣人民醫(yī)院的票據(jù)為證。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為20678.0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12749.47元。
原告郭全軍主張其從事交通運輸業(yè),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參照2015年山西省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6933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誤工費應為36933元÷365天×126天=12749.47元。
3、護理費12142.36元。
原告郭全軍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呂戰(zhàn)芳護理,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認定護理期為4個月,參照2015年山西省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6933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護理費為36933元÷365天×120天×1人=12142.3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80天=8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5、營養(yǎng)費100元/天×120天=12000元。
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認定營養(yǎng)期為4個月,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殘疾賠償金51656元。
原告郭全軍因道路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且從2010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按照山西省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殘疾賠償金為25828元×20年×10%=51656元。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327.6元。
原告郭全軍的兒子郭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按照2015年山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819元為標準,被撫養(yǎng)人郭某某的生活費為15819元/年×8年÷2×10%=6327.6元。
該項計入殘疾賠償金。
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9、鑒定費5500元。
有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10、交通費1000元。
原告郭全軍主張交通費200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酌情認定為1000元。
11、車輛損失費66181元。
有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郭全軍主張車輛折舊費5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郭全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1234.4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P201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責任限額內賠償122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在冀AKK805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險限額內賠償12100元,不足部分67134.4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張國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22000元(包含被告張國明墊付的7488.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2100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67134.45元。
四、駁回原告郭全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郭全軍負擔92元,由被告張國明負擔21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國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郭全軍及趙繼強、王凱川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張國明作為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王凱川作為冀AKK805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雖然不負事故責任,但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進行賠償。
綜上,原告郭全軍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分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
原告郭全軍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20678.02元。
原告郭全軍共花去醫(yī)療費20708.92元,有山西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陽曲縣人民醫(yī)院的票據(jù)為證。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為20678.0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12749.47元。
原告郭全軍主張其從事交通運輸業(yè),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參照2015年山西省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6933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誤工費應為36933元÷365天×126天=12749.47元。
3、護理費12142.36元。
原告郭全軍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呂戰(zhàn)芳護理,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認定護理期為4個月,參照2015年山西省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6933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護理費為36933元÷365天×120天×1人=12142.3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80天=8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5、營養(yǎng)費100元/天×120天=12000元。
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認定營養(yǎng)期為4個月,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殘疾賠償金51656元。
原告郭全軍因道路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且從2010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按照山西省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為標準,原告郭全軍的殘疾賠償金為25828元×20年×10%=51656元。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327.6元。
原告郭全軍的兒子郭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按照2015年山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819元為標準,被撫養(yǎng)人郭某某的生活費為15819元/年×8年÷2×10%=6327.6元。
該項計入殘疾賠償金。
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9、鑒定費5500元。
有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10、交通費1000元。
原告郭全軍主張交通費200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酌情認定為1000元。
11、車輛損失費66181元。
有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郭全軍主張車輛折舊費5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郭全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1234.4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P201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責任限額內賠償122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在冀AKK805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險限額內賠償12100元,不足部分67134.4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P2019號帶冀D7H6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被告館陶縣萬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元某縣交通聯(lián)運站、張國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22000元(包含被告張國明墊付的7488.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2100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全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67134.45元。
四、駁回原告郭全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郭全軍負擔92元,由被告張國明負擔2133元。

審判長:武建國

書記員:任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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