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童,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偉偉,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80號(陽光花園2棟1單元1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81757006770T。法定代表人:鄒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被告: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兩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宏光,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被告:呂宏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利息91870.68元(以1996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從2016年6月8日計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并以借款本金46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6年6月15日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鄒某、呂宏光對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事實和理由:原告因過橋需要資金,于2016年6月8日和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款1996萬元,原告于當日付款到被告指定的賬戶,還款期限為2016年6月8日,被告鄒某、呂宏光作為本次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間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到期后兩年;借款協(xié)議另約定了違約責任。后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還給原告本金1950萬元,剩余46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能償還,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呂宏光辯稱,對本案事實部分無異議,被告是銀行過橋需要向原告借款,希望被告給予一定的還款期限,并適當減免被告的利息。
原告郭某與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呂宏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童、董偉偉,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宏光(即被告呂宏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呂宏光承認原告郭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能償還借款,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對原告主張該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利息部分的主張,低于借款合同的約定,且符合法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鄒某、呂宏光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郭某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91870.68元,并以46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支付從2016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鄒某、呂宏光對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上述第一判項確定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呂宏光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00元(已減半收?。?、訴訟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大冶市開元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鄒某、呂宏光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 進
書記員: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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