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高陽縣。
原告郭某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慧卿、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800元(2017.12.17-2018.1.16利息200元、2017.12.23-2018.1.22利息200元、2017.12.29-2018.1.28利息400元)及起訴之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共計20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張某因資金緊張,向原告郭某于2017年12月17日借款5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個月,口頭約定月利率5%并由被告張某親筆簽名,后被告又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分別于2017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2017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以上借款期限均為1個月,口頭約定月利率為5%。并由被告張某親筆簽名。以上借款本金共計20000元整,現(xiàn)主張利息按照月利率為2%主張800元?,F(xiàn)以上二筆借款均已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已各種理由推脫,現(xiàn)起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辯稱,2017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5000元,口頭約定利息10%,微信轉(zhuǎn)賬扣除當月利息500元;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口頭約定利息10%,微信轉(zhuǎn)賬扣除當月利息500元,轉(zhuǎn)賬記錄4500元,2017月12月23日打的欠條;2017年2月29日向原告借款1萬元,扣除當月利息1000元,轉(zhuǎn)賬記錄9000元;三次借款共計收到18000元,由于規(guī)定日期沒有還上,請求按月分期還款,借款時當時是因為輸錢了,一時急了想翻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17日、2017年12月23日、2017年12月29日三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元、1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1個月,由被告書寫借據(jù)三張,借據(jù)上均未載明利息。
被告提交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5張證實實際收到借款18000元。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真實性無異議,剩余款項給付的現(xiàn)金。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有被告書寫的借據(jù)予以證實,雙方民間借貸關(guān)系成立,對于上述借款被告應予返還;因借據(jù)中未載明需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償還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曉萍
書記員: 韓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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