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書香。
原告張秀金。
原告崔玉璋。
原告崔黎亞。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眾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克銀。
被告李榮清。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書偉,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簡稱人保南陽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陽市工業(yè)路57號。
法定代表人滿占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賀玉平、劉順國,河南鼎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樹軍。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陽市人民大道55號。
負責人呂紅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秋煒。
被告韓濤。
被告楊海明。
被告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簡稱佳吉公司),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永紅區(qū)友誼路20號。
負責人羅毅偉,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陳巍。
被告楊海明、佳吉公司、陳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祥。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東)區(qū)中山路與杏林路交叉口(安民社區(qū))金廈佳苑7號門市。
負責人王曉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尚曉東。
委托代理人陳磊,男。
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訴被告馬克銀、李榮清、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李樹軍、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韓濤、楊海明、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陳巍、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順國,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秋煒、被告楊海明、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陳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克銀、李榮清、韓濤、李樹軍、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訴稱,2011年12月4日20時55分,原告近親屬崔新學乘坐郭彥國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81KM+100M處時,在左側(cè)車道追尾被告馬克銀駕駛的排隊等候通行的登記車主為李榮清在人保南陽分公司投有保險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致該車前移撞擊李樹軍駕駛的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有保險的豫E×××××號小型轎車,豫E×××××號小型轎車前移撞擊韓濤駕駛的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有保險的豫A×××××號小型轎車,豫A×××××號小型轎車前移又撞擊楊海明駕駛的登記車主為佳吉公司,在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保險的在右側(cè)行車道排隊等候通行的黑D×××××-黑D×××××掛重型半掛車,致原告近親屬崔新學死亡。2011年12月15日經(jīng)高速磁縣大隊認定:馬克銀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樹軍、韓濤、楊海明、崔新學無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近親屬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56407.56元。
被告馬克銀、李榮清未到庭,其提交書面答辯稱,原告的賠償要求過高;我方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5萬元且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應(yīng)該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原告。對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我方不予認可。
被告人保南陽分公司辯稱,如果馬克銀所駕車輛確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對原告合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另三輛無責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應(yīng)在無責限額內(nèi)共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有另一受害人郭彥國,保險限額應(yīng)給其預(yù)留必要合理的份額;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其他的相關(guān)費用。
被告李樹軍未答辯。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可知我公司承保的豫E×××××和豫A×××××兩車在本次事故中均系無責,根據(jù)保險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的請示》的批復(fù)中可知,對于無責車輛,保險人在無責賠付限額內(nèi)賠償,本次事故我公司僅需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根據(jù)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費用。
被告韓濤未答辯。
被告楊海明、佳吉公司、陳巍辯稱,楊海明所駕駛的黑D×××××(黑D×××××掛)車的實際車主是陳巍,楊海明是陳巍雇傭的司機,陳巍的車是掛靠在佳吉公司的,因為該事故中,我們是無責任的,故佳吉公司和楊海明均不應(yīng)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黑D×××××(黑D×××××掛)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駕駛?cè)藯詈C髟诒敬问鹿手袩o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無責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案件受理費不是交強險的賠償項目。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20時55分,郭彥國駕駛冀A×××××(冀A×××××掛)重型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81KM+100M處時,在左側(cè)車道追尾馬克銀駕駛的排隊等候通行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致該車前移撞擊李樹軍駕駛的豫E×××××號小型轎車,豫E×××××車前移撞擊韓濤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豫A×××××號小型轎車前移又撞擊楊海明駕駛的在右側(cè)車道排隊等候通行的黑D×××××(黑D×××××掛)重型半掛車,造成冀A×××××(冀A×××××掛)重型半掛車駕駛員郭彥國、乘車人崔新學二人死亡,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部分路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2月15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磁縣大隊作出冀公(高)交(邯磁)認字(2011)第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駕駛員郭彥國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馬克銀駕駛安全設(shè)施不全的機動車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故確定郭彥國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克銀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樹軍、韓濤、楊海明、崔新學無責任。
又查明,被告李榮清系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的車主,被告馬克銀系李榮清的雇傭司機,該主、掛車在人保南陽分公司均投有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均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1年9月3日0時起至2012年9月2日24時止。被告李樹軍系豫E×××××號小型轎車的所有權(quán)人,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0年12月17日0時起至2011年12月16日24時止。被告韓濤系豫A×××××號小型轎車的所有權(quán)人,該車亦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1年6月18日0時起至2012年6月17日24時止。被告佳吉公司系黑D×××××(黑D×××××掛)重型半掛車的登記車主,被告陳巍系該車的實際車主,被告楊海明是陳巍雇傭的司機,該主、掛車均在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均為122000元,其中黑D×××××牽引車的保險期間為2011年6月10日0時起至2012年6月9日24時止,黑D×××××掛的保險期間為2011年9月20日0時起至2012年9月19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崔新學被送至五礦邯邢職工總醫(yī)院搶救,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為此支付醫(yī)療費1892.56元、尸檢費1000元。死者崔新學1966年10月26日出生,系農(nóng)村戶口。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分別系崔新學的母親、妻子、兒子、女兒,崔新學的父親已去世,郭書香僅生育崔新學一個子女,張秀金與崔新學生育崔玉璋、崔黎亞兩名子女。事故發(fā)生時,郭書香68周歲,崔玉璋、崔黎亞均已成年。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村委會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死亡證明、尸檢報告、醫(yī)療票據(jù)、費用清單、交通費票據(jù)、保險單據(jù)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另查明,2012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120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為4711元,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166元。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中,公安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導(dǎo)致事故發(fā)生的因果關(guān)系,對事故進行了責任劃分,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客觀真實,合法有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根據(jù)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jié)論,本院認為由被告馬克銀承擔事故責任的30%,郭彥國承擔事故責任的70%為宜。因馬克銀系李榮清雇傭的司機,故馬克銀的責任應(yīng)由雇主李榮清承擔,馬克銀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樹軍、韓濤、楊海明、佳吉公司、陳巍在事故中無責,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崔新學系農(nóng)業(yè)戶口,故死亡賠償金參照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計算20年為142400元,崔新學死亡時母親郭書香68周歲,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參照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4711元標準計算為56532元(4711元×12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yīng)列入死亡賠償金內(nèi)合并計算,即死亡賠償金項下共計為198932元。喪葬費參照職工年平均工資36166元標準計算六個月,為18083元;醫(yī)療費1892.56元;尸檢費10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符合當?shù)仄骄钏郊熬駛Τ潭鹊纫蛩兀驹河枰灾С?;原告主張交通費2900元,僅提供586.2元交通費票據(jù),其他費用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認為應(yīng)按原告提供的票據(jù)586.2元計算。原告主張?zhí)幚韱适氯藛T誤工費3500元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項損失共計250493.76元。對此原告提供了相應(yīng)證據(jù)予以證實,且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在人保南陽分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豫E×××××號小型轎車和豫A×××××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各投有一份交強險,黑D×××××(黑D×××××掛)重型半掛車在華安保險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yīng)首先由上述六份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即每份交強險承擔41749元的賠償責任,即被告人保南陽分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華安保險公司各承擔83498元。因交強險責任限額下足以賠付原告全部損失,故被告李榮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南陽分公司辯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華安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在無責限額內(nèi)賠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相違背,三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均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各項損失共計83498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各項損失共計83498元;
三、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各項損失共計83498元;
四、被告李榮清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對被告馬克銀、李樹軍、韓濤、楊海明、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陳巍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50元,由原告郭書香、張秀金、崔玉璋、崔黎亞承擔11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各承擔16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崔有葉
審判員 張玉紅
審判員 謝振紅
書記員: 魏麗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