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宏陽大型運輸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362號。
法定代表人吳賢漢。
委托代理人吳菲。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撤訴。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世久,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余敏中。
上訴人武漢市宏陽大型運輸中心為與被上訴人郭某某、袁某某、余敏中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妍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張洪、劉占省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本案中,一審法院以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根據上述規(guī)定,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但一審開庭審理時已告知當事人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組成合議庭,但卻只有兩名審判人員參加,另一名人民陪審員未參加庭審,故,一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5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案件受理費19200元,由一審法院重審時一并處理;二審案件受理費19200元,由本院退還給武漢市宏陽大型運輸中心。
審判長 張 妍 審判員 張 洪 審判員 劉占省
書記員: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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