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鄖縣金砂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鄖陽區(qū)柳陂鎮(zhèn)河口店村。
法定代表人凌智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長征,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欣,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風汽車公司熱電廠。住所地:十堰市車城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陳本鎮(zhèn),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姜榮,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琦文,該公司采購部長。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十堰金砂墻體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車城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凌智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長征,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鄖縣金砂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東風汽車公司熱電廠、第三人十堰金砂墻體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 彭 劍
書記員:許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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