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紅海
肖斌(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董某駟
董軍心
陳萬軍(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
原告:郝紅海。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駟(曾用名董太泗)。
被告:董軍心。
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陳萬軍,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郝紅海與被告董某駟、董軍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紅海的委托代理人肖斌,被告董某駟、董軍心的委托代理人陳萬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駟因做生意需資金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4%,雙方經協(xié)商后,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董某駟支付借款200萬元,被告董某駟向原告出具借條,原告與被告董某駟之間構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依據(jù)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了支付借款義務,即享有按期收受本金及利息的權利。被告董某駟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后,于2014年7月4日償還原告80萬元借款,利息償還至2015年1月4日,之后原告向其要求償還剩余借款被拒,被告的行為應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董某駟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條中僅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4%,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庭審中陳述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原告并未認可,亦無其他證據(jù)印證,自被告借款之日2014年3月4日至今已一年有余,故本院認為應將被告未償還部分的借款利率確定為一至三年期的利率計算為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本案雙方約定的利率(月息2.4%,即年利率為28.8%)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對超過限制的利息不予保護。但權利人喪失的只是法律上的勝訴權,已給付的利息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自愿意志,國家公權力不宜加以干預。本案被告雖提出約定的利息過高及要求將已支付的利息沖抵本金的抗辯意見,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所支付利息多少的相關證據(jù),故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對被告已經支付的超過限制規(guī)定的利息不予處理,但原告未獲得的超過限制利率的利息依法應不予支持。被告在2014年5月4日借條中載明的借款20萬元作為借款利息不應再重復計息,且雙方約定的利息20萬元超出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超出部分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應按120萬元計算,利息自2015年1月5日開始計息。原告要求將2015年5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條約定的利息20萬元作為借款本金進行償還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董軍心是否應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的問題。根據(jù)庭審查明,董軍心系被告董某駟之妻,被告董某駟因從事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該借貸行為發(fā)生在兩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兩被告的婚后共同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被告董軍心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為原告與被告董某駟約定該借款為董某駟個人債務,亦不能證明兩被告對婚姻存續(xù)期間財產約定各自所有而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因此本案爭議的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此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用,雙方在借條中并未明確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駟、董軍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郝紅海借款人民幣12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給付之日止以120萬元為本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一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
二、駁回原告郝紅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0600元由被告董某駟、董軍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020104000603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駟因做生意需資金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4%,雙方經協(xié)商后,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董某駟支付借款200萬元,被告董某駟向原告出具借條,原告與被告董某駟之間構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依據(jù)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了支付借款義務,即享有按期收受本金及利息的權利。被告董某駟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后,于2014年7月4日償還原告80萬元借款,利息償還至2015年1月4日,之后原告向其要求償還剩余借款被拒,被告的行為應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董某駟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條中僅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4%,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庭審中陳述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原告并未認可,亦無其他證據(jù)印證,自被告借款之日2014年3月4日至今已一年有余,故本院認為應將被告未償還部分的借款利率確定為一至三年期的利率計算為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卑凑罩袊嗣胥y行貸款基準利率,本案雙方約定的利率(月息2.4%,即年利率為28.8%)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對超過限制的利息不予保護。但權利人喪失的只是法律上的勝訴權,已給付的利息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自愿意志,國家公權力不宜加以干預。本案被告雖提出約定的利息過高及要求將已支付的利息沖抵本金的抗辯意見,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所支付利息多少的相關證據(jù),故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對被告已經支付的超過限制規(guī)定的利息不予處理,但原告未獲得的超過限制利率的利息依法應不予支持。被告在2014年5月4日借條中載明的借款20萬元作為借款利息不應再重復計息,且雙方約定的利息20萬元超出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超出部分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應按120萬元計算,利息自2015年1月5日開始計息。原告要求將2015年5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條約定的利息20萬元作為借款本金進行償還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董軍心是否應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的問題。根據(jù)庭審查明,董軍心系被告董某駟之妻,被告董某駟因從事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該借貸行為發(fā)生在兩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兩被告的婚后共同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被告董軍心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為原告與被告董某駟約定該借款為董某駟個人債務,亦不能證明兩被告對婚姻存續(xù)期間財產約定各自所有而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因此本案爭議的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此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用,雙方在借條中并未明確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駟、董軍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郝紅海借款人民幣12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給付之日止以120萬元為本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一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
二、駁回原告郝紅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0600元由被告董某駟、董軍心負擔。
審判長:趙文英
審判員:鄒以權
審判員:王道翠
書記員: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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