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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郝某反等與徐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郝某某
郝某反
范麗英
郝義龍
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盧喜明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劉陽皓
楊超
楊立新
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
劉振強(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
關發(fā)正(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原告郝某某。
原告郝某反。
原告范麗英。
原告郝義龍。
委托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喜明。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qū)陽光北大街3117號。
代表人喬柯巖。
委托代理人劉陽皓。
被告楊超。
被告楊立新。
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河北大街269號,機構代碼74017196-4。
代表人李洪升。
委托代理人劉振強,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燕山大街119號。機構代碼57821874-3。
代表人王耀輝。
委托代理人關發(fā)正,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與被告徐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楊超、楊立新、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為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的委托代理人楊輝,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盧喜明,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陽皓,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振強,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關發(fā)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超、楊立新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訴稱,2013年6月14日,徐某某駕駛自己的冀F×××××貨車(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08公里+440米處時,與郝志廣(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系死者郝志廣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駕駛的馬路清掃車追尾相撞,致使馬路清掃車又與龍建波駕駛的冀C×××××、冀C×××××掛貨車(冀C×××××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楊超,在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冀C×××××掛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楊立新,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追尾,造成馬路清掃車駕駛人郝志廣當場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高速交警隊認定徐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龍建波、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郝志廣無責任?,F(xiàn)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565363元。
被告徐某某辯稱,冀F×××××車是答辯人購買師保忠的車輛,有買賣合同,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要求依法處理本案。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冀F×××××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答辯人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與承保其他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分擔原告的合理損失,但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辯稱,冀C×××××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在該事故中,答辯人承保的車輛是被追尾的車輛,答辯人對交警隊作出的龍建波、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有異議,龍建波不應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請法庭根據(jù)本案的事實重新作出認定,答辯人僅在交強險項下無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且不承擔連帶責任。答辯人已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給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40909元。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冀C×××××掛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除承保事故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外,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答辯人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比例即15%÷55×5在剩余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nèi)(答辯人已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給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3891元)承擔責任,但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
被告楊超、楊立新未答辯。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12013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按此認定書的認定,徐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龍建波、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作為車主、肇事司機的被告徐某某,應對該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龍建波系在提供勞務中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楊超、楊利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確定死者郝志廣在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實,郝志廣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屬進城誤工的農(nóng)民工,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死亡賠償金可參照《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為20543元/年×20年=410860元。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9771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郝某某、郝某反,均生于1946年,事故發(fā)生時67周歲,均需扶養(yǎng)13年,其有郝志廣、郝志芳兩個兒子,二人的生活費確定為5364元/年×13年÷2×2=69732元。該事故致郝志廣死亡,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應予支持,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為30000元。原告主張的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500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535363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各先行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10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原告的其余損失535363元-110000元-110000元=315363元,根據(jù)本院生效的判決書(徐某某承擔60%的責任,楊超、楊立新承擔20%的責任,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0%的責任),被告徐某某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315363元×60%=189217元。被告楊超、楊立新應賠償給原告315363元×20%=6307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應按照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比例在限額內(nèi)分別賠付給原告63072元÷550000×500000=57338元、63072元÷550000×50000=5734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共應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67338元。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應自負630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1000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67338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5734元。
四、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徐某某賠償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89217元。
五、駁回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10元,法院專遞費500元,共計9910元,由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負擔2530元,被告徐某某負擔54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負擔18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和法院專遞費(法院專遞費按涉案當事人人數(shù)50元/人交納)交納到本院指定的賬戶(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支行;賬號:91×××91;注明一審案件號。賠償款也打入該帳戶),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和法院專遞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12013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按此認定書的認定,徐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龍建波、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作為車主、肇事司機的被告徐某某,應對該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龍建波系在提供勞務中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楊超、楊利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確定死者郝志廣在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實,郝志廣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屬進城誤工的農(nóng)民工,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死亡賠償金可參照《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為20543元/年×20年=410860元。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9771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郝某某、郝某反,均生于1946年,事故發(fā)生時67周歲,均需扶養(yǎng)13年,其有郝志廣、郝志芳兩個兒子,二人的生活費確定為5364元/年×13年÷2×2=69732元。該事故致郝志廣死亡,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應予支持,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為30000元。原告主張的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500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535363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各先行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10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原告的其余損失535363元-110000元-110000元=315363元,根據(jù)本院生效的判決書(徐某某承擔60%的責任,楊超、楊立新承擔20%的責任,石家莊市順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0%的責任),被告徐某某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315363元×60%=189217元。被告楊超、楊立新應賠償給原告315363元×20%=6307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應按照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比例在限額內(nèi)分別賠付給原告63072元÷550000×500000=57338元、63072元÷550000×50000=5734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共應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67338元。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應自負630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1000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67338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5734元。
四、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徐某某賠償給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189217元。
五、駁回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10元,法院專遞費500元,共計9910元,由原告郝某某、郝某反、范麗英、郝義龍負擔2530元,被告徐某某負擔54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負擔18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80元。

審判長:高永庭
審判員:高淑魁

書記員:李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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