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董正軍(湖北潛江王場法律服務所)
吳某
姚忠斌(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
荊州市順捷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許圣國(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
原告郝某某,女,生于1945年5月1日,漢族,河南省嵩縣人,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董正軍,潛江市王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男,生于1983年3月18日,漢族,湖北省荊州市人,機動車駕駛員。
被告荊州市順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沙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李栩,該公司總經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江津西路19號3-4樓。
代表人程尚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圣國,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郝某某因與被告吳某、荊州市順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捷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印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劉祖巨、人民陪審員劉榮樂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正軍,被告吳某、順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忠斌,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圣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被告吳某、順捷公司、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對原告郝某某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六、七、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住院費收費票據無異議,同時上述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郝某某提交的證據八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舉證對該證據予以反駁,其異議不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二十四張門診收費票據系原告郝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在該醫(yī)院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發(fā)生的,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鷗越藥業(yè)有限公司廣華醫(yī)藥商場手工發(fā)票,系原告郝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為治療需要實際發(fā)生的,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兩張醫(yī)保門診結算清單及五張門診處方箋,不屬于正規(guī)醫(yī)療費票據,不能作為醫(yī)療費的賠償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證據十系鑒定費發(fā)票,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十一交通費數額過高,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郝某某交通費500元。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證據,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6月1日14時30分許,被告吳某(順捷公司雇請員工)駕駛被告順捷公司所有的鄂D07936號宇通牌大巴車,沿219省道從潛江市高場由東向西行駛至79KM+800M處時,因雨天路滑,車輛失控,將騎人力三輪車的原告郝某某撞傷。原告郝某某受傷后,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住院治療59天,被告吳某為原告郝某某支付醫(yī)療費38178.87元,原告郝某某自己支付醫(yī)療費7176.53元。原告郝某某因購買藥品及復查花費5533.77元。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郝某某不承擔責任。2013年11月28日,經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江醫(yī)司鑒所鑒定,原告郝某某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IX級,賠償系數為0.22,誤工損失日200天,護理時間為100天,一次性結案的后期治療費參考數額為5000元。
被告順捷公司為鄂D07936號宇通牌大巴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8月28日0時起至2013年8月27日24時止。
根據原告郝某某主張的賠償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6828.77元,其中醫(yī)療費為50889.17元(38178.87元+7176.53元+5533.77元),護理費為6472元(23624元/年÷365天×10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950元(59天×50元/天),殘疾賠償金為55017.60元(20840元/年×(20-8)年×0.22],交通費酌定為5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酌定為6000元。另外,原告郝某某支付鑒定費1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吳某駕駛機動車遇雨天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構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吳某系被告順捷公司雇請的員工,被告吳某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被告順捷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順捷公司應對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公司,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然后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及范圍,再確定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的賠償范圍。本案中,被告順捷公司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不計免賠險),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郝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58839.17元(50889.17元+2950元+5000元),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該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郝某某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67989.60元(6472元+55017.60元+500元+60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據實賠償。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扣除上述二項后余48839.17元(126828.77元-10000元-67989.6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綜上,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賠償原告郝某某經濟損失126828.77元。被告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8178.87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126828.77元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吳某。關于原告郝某某支付的鑒定費1600元的承擔問題,由本院依法決定。原告郝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收入狀況,故對其誤工損失不予支持。原告郝某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的訴請過高,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郝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6828.77元(被告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38178.8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6828.77元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吳某);
二、駁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鑒定費1800元,共計3300元,由原告蔣自蘭負擔4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因被告吳某、順捷公司、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對原告郝某某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六、七、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住院費收費票據無異議,同時上述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郝某某提交的證據八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舉證對該證據予以反駁,其異議不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二十四張門診收費票據系原告郝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在該醫(yī)院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發(fā)生的,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鷗越藥業(yè)有限公司廣華醫(yī)藥商場手工發(fā)票,系原告郝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為治療需要實際發(fā)生的,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九中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的兩張醫(yī)保門診結算清單及五張門診處方箋,不屬于正規(guī)醫(yī)療費票據,不能作為醫(yī)療費的賠償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證據十系鑒定費發(fā)票,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十一交通費數額過高,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郝某某交通費500元。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證據,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6月1日14時30分許,被告吳某(順捷公司雇請員工)駕駛被告順捷公司所有的鄂D07936號宇通牌大巴車,沿219省道從潛江市高場由東向西行駛至79KM+800M處時,因雨天路滑,車輛失控,將騎人力三輪車的原告郝某某撞傷。原告郝某某受傷后,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住院治療59天,被告吳某為原告郝某某支付醫(yī)療費38178.87元,原告郝某某自己支付醫(yī)療費7176.53元。原告郝某某因購買藥品及復查花費5533.77元。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郝某某不承擔責任。2013年11月28日,經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江醫(yī)司鑒所鑒定,原告郝某某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IX級,賠償系數為0.22,誤工損失日200天,護理時間為100天,一次性結案的后期治療費參考數額為5000元。
被告順捷公司為鄂D07936號宇通牌大巴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8月28日0時起至2013年8月27日24時止。
根據原告郝某某主張的賠償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6828.77元,其中醫(yī)療費為50889.17元(38178.87元+7176.53元+5533.77元),護理費為6472元(23624元/年÷365天×10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950元(59天×50元/天),殘疾賠償金為55017.60元(20840元/年×(20-8)年×0.22],交通費酌定為5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酌定為6000元。另外,原告郝某某支付鑒定費1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吳某駕駛機動車遇雨天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構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吳某系被告順捷公司雇請的員工,被告吳某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被告順捷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順捷公司應對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公司,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然后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及范圍,再確定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的賠償范圍。本案中,被告順捷公司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不計免賠險),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郝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58839.17元(50889.17元+2950元+5000元),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該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郝某某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67989.60元(6472元+55017.60元+500元+60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據實賠償。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扣除上述二項后余48839.17元(126828.77元-10000元-67989.6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綜上,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應賠償原告郝某某經濟損失126828.77元。被告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8178.87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126828.77元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吳某。關于原告郝某某支付的鑒定費1600元的承擔問題,由本院依法決定。原告郝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收入狀況,故對其誤工損失不予支持。原告郝某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的訴請過高,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郝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6828.77元(被告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38178.8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從其應賠償給原告郝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6828.77元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吳某);
二、駁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鑒定費1800元,共計3300元,由原告蔣自蘭負擔4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900元。
審判長:印坤
審判員:劉祖巨
審判員:劉榮樂
書記員:關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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