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被告馮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馮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被告馮某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馮某平分別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5月6日、2014年6月18日從原告處借款20000元、40000元、10000元,共計借款70000元。原、被告口頭約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被告馮某平對以上事實無異議。
以上有被告馮某平書寫的三張借條以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平承認原告郝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且有被告馮某平書寫的借條為證,故對原告郝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馮某平應償還原告7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平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郝某某借款人民幣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馮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5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恰
書記員:邢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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