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郝某某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6)冀8601民初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人保財險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保財險石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本案郝某某未提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其提供的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損失的預估,不能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且按4S店標準公估價格過高。
郝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人保財險石分公司賠付車損、施救費等共計101600元,并以1016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郝某某又于2016年6月7日變更訴訟請求為:人保財險石分公司賠付各項共計193446.49元,并支付自判決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郝某某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A×××××車輛在人保財險石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以下簡稱車輛損失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率及指定維修廠特約條款,被保險人是郝某某,保險金額為26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保險費由郝某某足額繳納。2016年4月27日,司機郝俊輝駕駛郝某某所有并投保的冀A×××××牌奧迪轎車在308線南宮市物資石化加油站西側因躲避對行轎車,與公路北側的大樹相撞,造成冀A×××××牌奧迪轎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7日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對事故事實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郝某某委托石家莊金寶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施救并支出施救費用1650.49元。2016年5月9日郝某某提出對冀A×××××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申請,依法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并出具了公估報告,確定車損金額為182696元,郝某某支付公估費9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郝某某就其所有的冀A×××××車輛在人保財險石分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率及指定修理廠特約條款,郝某某足額交納了保險費,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郝某某與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一、關于冀A×××××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確定及承擔的問題。郝某某投保的冀A×××××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本案財產(chǎn)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人保財險石分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郝某某的車輛損失。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依法委托作出,合法有效,故人保財險石分公司應當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所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182696元為依據(jù)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施救費1650.49元系郝某某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承擔。公估費9100元系郝某某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承擔。二、關于利息計付問題。因郝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與保險公司未就車輛損失數(shù)額達成一致意見而直接提起訴訟,因此在車輛損失數(shù)額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其要求以193446.4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其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郝某某要求人保財險石分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支付車輛損失、施救費用及公估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郝某某保險金193446.49元。二、駁回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8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郝某某為主張應賠付各項損失共計193446.49元,提交了公估報告書、施救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欲證明其中車輛損失182696元、施救費1650.49元、公估費9100元。公估機構系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選定,并受一審法院委托,具備法定資質(zhì),公估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公估報告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要件,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公估報告和車輛維修發(fā)票、車輛維修清單只要客觀真實均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不能以車輛維修發(fā)票、車輛維修清單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而排出公估報告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證明力。故人保財險石分公司主張公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以及公估損失過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依據(jù)本院對事故車輛損失的認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人保財險石分公司應當賠付郝某某車輛損失182696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人保財險石分公司應當支付郝某某施救費1650.49元、公估費9100元。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石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牛躍東 審判員 李坤華 審判員 劉瑞英
書記員: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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