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郝某某,男,漢族,住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慧光,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8年8月9日,本院收到郝某某的起訴狀,起訴人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郝某某與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鶴崗長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工貿)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1976年鶴崗市勞動局招錄煤礦工人。郝某某以其弟弟郝玉山的名字報名,被錄用后分配到鶴崗礦務局興安煤礦當采煤工人,2010年9月被調至長安工貿從事司爐工作。郝某某從1976年參加工作至2013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xù)期間均冒用郝玉山姓名。郝某某就與長安工貿存在勞動關系、應為其辦理退休及享受退休待遇事項,于2017年11月21日向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已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所以你已不具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為由,于同日作出鶴勞人仲不字(2017)第17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2017年12月6日我院受理了郝某某訴長安工貿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黑0404民初7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郝某某與鶴崗長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從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因其提出的要求以自己姓名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退休待遇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因此駁回郝某某要求長安工貿以其姓名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退休待遇的起訴。此后郝某某并未提出上訴請求。2018年8月7日郝某某再次向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龍煤公司存在勞動關系(1976年至2010年9月),該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已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所以不具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為由,于同日作出鶴勞人仲不字(2018)第4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郝某某訴至本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郝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長安工貿具有勞動關系,本院(2017)黑0404民初735號民事判決已經就郝某某的訴求依法裁決,郝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其就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再次提起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屬于重復起訴,故郝某某對鶴崗長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不應受理;其對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因郝某某陳述其于1976年被錄用后分配到鶴崗礦務局興安煤礦當采煤工人,無論勞動合同履行地亦或被告住所在均不在本院管轄范圍內,故本院對郝某某對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提起的訴訟亦不應立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郝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 競
審判員 羅文堂
審判員 于文學
書記員:高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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