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漢族,現住廣平縣。
被告:李某虎,現住廣平縣。
被告:李某所,廣平縣。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李某虎、李某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虎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虎向原告郝某某借現金2萬元,約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償還借款及利息。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虎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銷對被告李某所的起訴。
以上事實,現有當事人陳述、借條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虎借原告郝某某款未按時償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應將剩余借款及利息償還于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數額總計不得超過本金的年利率24%。超過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李某虎應當支付原告2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按年息24%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原告郝某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愿撤銷對被告李某所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虎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郝燕玲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按年息24%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駁回原告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3.0元,減半收取計281.5元,由被告李某虎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巖
書記員:常森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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