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海霞,河北雙燁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2014年10月12日,郝某某為彭某某出具了一張便條,載明:“宣化坤原10萬元正勞務費。合同資質(zhì)宣化分公司貳萬元整13年6至14年6月宣鋼檢測勞務費2萬元整共計壹拾肆萬元正”。一審法院將此便條認定為欠條不妥,且對二人是合伙關(guān)系還是勞務合同未予查明。故本案發(fā)回重審時,應核實二人是合伙關(guān)系還是勞務合同,并依法作出裁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68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郝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梁金前 審 判 員 王 悅 代理審判員 ?!?/p>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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