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1,男,漢族,住邯鄲市。
原告:程某,女,漢族,戶籍所在地邯鄲市,住邯鄲市,與原告郝某1系夫妻關系。
以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耀,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益艷,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住邯鄲市。
被告(被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某2,男,漢族,住邯鄲市。
被告:于某1,男,漢族,住北京市。
被告:于某2,女,漢族,住北京市。
原告郝某1、程某與被告劉某、郝某2、于某1、于某2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1、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耀、呂益艷,被告郝某2(被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1、于某2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郝某1、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繼承人于×名下位于邯山區(qū)××院××號房屋(價值50萬元)由二原告繼承,歸二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將該房產過戶到原告名下;2.依法分割被繼承人于×名下已知存款9萬元;3.訴訟費用依法分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和哥哥郝某2與被繼承人于×系繼親子關系,與劉某系親子關系。于×與被告于某1、于某2系親子關系?!痢痢痢聊?月份,于琳與原告母親劉某再婚。被告于某1、于某2隨其生母在北京生活。于×與劉某結婚后共同撫養(yǎng)原告和哥哥郝某2長大,原告和哥哥贍養(yǎng)繼父于×到去世。1999年父親于×單位集資建房,以父親名義購買了邯山區(qū)××院××號房屋,房款74361元。其中原告夫婦出資63224元,以父母舊房抵頂房款11137元。2002年1月8日父母立下遺囑:確定該房屋由原告夫婦繼承。2016年3月30日,父親于×因病醫(yī)治無效去世,留下上述房產和已知存款9萬元。原告母親劉某亦同意將該房產中自己所有的份額贈予原告夫婦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經與被告于某1、于某2多次溝通,二人不予配合。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劉某、郝某2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共同辯稱,劉某認可遺囑,是郝某1出資購買的涉案房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認可。于琳名下存款的具體金額不清楚有多少,目前存單在劉某這里。工資卡上的金額不知道多少,沒有密碼無法查詢存款有多少。
于某1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辯稱,1.對于原告及郝某2、劉某,我不認識,根本沒有過來往,更談不上多次溝通。2.我放棄對位于邯山區(qū)××院××號房屋的繼承,同時也不承擔今后的任何義務。3.對于原告起訴書中所涉9萬元存款應屬于于×(我父親)對后事安排的存款,我不繼承,望原告及郝某2、劉某妥善安排好于×的后事。
于某2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辯稱,1.將我父親后事妥善料理的情況下,同意將起訴狀所訴房屋過戶給原告(價值100萬元以上,58同城同等地段二手房價可查);2.我和哥哥于某1在場時,原告郝某1及被告郝某2拿出的定期存單大約有4、5張,合計9萬元,我父親于琳的工資卡未見到,華北水利水電學院發(fā)放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未領。我的要求是用父親名下的存款購買墓地,安放骨灰,告知詳細地址。剩余的存款我放棄繼承;3.訴訟費由本案受益人分擔。答辯請求。1968年,北京水利水電學院更名為華北水利水電學院。9歲的哥哥和7歲的我隨母親留在北京?!痢痢痢聊旮赣H剛與我母親離婚,便與被告劉某再婚,并撫養(yǎng)比我們小幾歲的兩個未成年繼子直至成年。父親給我看過關于房屋的遺囑,他說,原告郝某1動手打過他,并威脅他如果去世不把房子過戶給郝某1,就不負責給他養(yǎng)老。父親在邯鄲舉目無親,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好立下遺囑。2016年2月春節(jié)期間,我和哥哥去邯鄲探望父親,老人身體還算硬朗,買菜做飯,生活完全自理。同年3月30日清晨突然離世,沒有給原告郝某1、程某及被告劉某、郝某2生活增添任何麻煩,談不上給他養(yǎng)老。被告劉某給我打電話,問是否放棄繼承。我明確告訴她,要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我的權利。這是她唯一一次電話溝通,而非多次溝通。原告郝某1、程某及被告郝某2,我均不認識,更談不上“多次溝通,不予配合”。我要求原告郝某1、程某,被告劉某、郝某2,用父親存款購買一塊與我父親身份及社會地位相稱的墓地,并告知我詳細地點,便于我能祭奠掃墓,僅此要求。懇請法院支持我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郝某1、程某提交如下證據(jù):
1.郝某1身份證及程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證明二原告的婚姻關系;3.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復印件、居民死亡殯葬證復印,證明被繼承人于×死亡的事實;4.寄存骨灰登記復印件、殯葬服務統(tǒng)一收費收據(jù)復印件1張,證明對后事的安排;5.于×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1份、結婚證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于琳的身份;6.遺囑復印件1份,證明被繼承人去世前留下遺囑的事實;7.公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被繼承人去世前留下遺囑的事實;8.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繼承的涉案房產信息;9.邯鄲銀行定期儲蓄存單4張、河北銀行儲蓄普通存單復印件2張,證明被繼承人的存款和銀行卡的情況;10.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3張、張家口市商業(yè)銀行銀行卡1張,證明被繼承人的存款和銀行卡的情況;11.房屋贈與協(xié)議復印件1份,證明母親劉某將房產贈予原告并且同意辦理過戶手續(xù);12.天壽殯葬殯儀服務費用復印件1份、超市小票復印件1張,證明于×去世后的后事安排花費;13.687025、0007213、8091761、0096610、0336609的收據(jù)復印件各1張,證明于琳去世后的后事安排花費;當庭提交如下證據(jù):14.邯山區(qū)渚河路街道辦事處水電社區(qū)居委會證明1份,證明涉案房屋的地址變更情況。
劉某、郝某2對郝某1、程某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劉某、郝某2未提交證據(jù)。
于某1、于某2未到庭進行質證,未提交證據(jù)。
在本案審理中,郝某1、程某向本院提出調取證據(jù)申請,申請查詢于琳名下銀行存款信息。
本院依法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以及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調取于琳銀行賬戶存款信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以及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分別提供協(xié)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回執(zhí)各1份。
郝某1、程某、劉某、郝某2對銀行提供的協(xié)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回執(zhí)均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某與郝某1、郝某2為母子關系;于琳與于某1、于某2為父子女關系。于琳與劉某于××××年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于×與郝某1、郝某2為繼父子關系。
2002年1月8日,于×、劉某立下一份遺囑,內容為:“遺囑人: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邯鄲市水電學院家屬院2號樓3單元3號。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邯鄲市×××。于×是華北水電學院(邯鄲)的教師,劉某是于×的妻子。1999年水電學院組織教職工集資建房,于×購得×號樓×單元×號房一套,共付建房款74361元。其中兒子郝某1、兒媳程某夫婦支付了63224元,于×、劉某共同購買的水電學院×號樓×單元×號原住舊房一套抵頂房款11137元?,F(xiàn)遺囑人為防止以后因此房的產權所屬發(fā)生糾紛,特立此遺囑:于琳自愿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讓郝某1、程某夫婦繼承;劉某自愿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屬于自己所有的部分讓郝某1、程某夫婦繼承。本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由遺囑人在上面簽字,并由邯山區(qū)公證處公證。遺囑人:于×簽字劉某簽字”。該遺囑由于×、劉某經邯鄲市××山區(qū)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遺囑,邯鄲市××山區(qū)公證處于2002年1月8日出具(2002)邯山證民字第002號公證書。2016年3月30日,于×因病死亡。后郝某1、程某于2018年9月訴至本院,要求繼承被繼承人于×名下房產及銀行存款,訴請如前。
另查明,于×、劉某于2002年1月8日在邯鄲市××山區(qū)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中的“邯山區(qū)××院××號房一套”,該房屋在邯鄲市房產管理局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于邯山區(qū)××院××號,房屋坐落邯山區(qū)××院××號房屋。建筑面積104.32平方米。房產證為邯房權證字第××號。2018年6月6日,劉某(甲方贈與人)與郝某1、程某(乙方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現(xiàn)于×已去世,經甲乙協(xié)商一致,甲方自愿將座落于邯鄲市××山區(qū)××院××號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與乙方,并積極協(xié)助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贈與。該房屋建筑面積104.32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
再查明,由劉某保管的被繼承人于琳名下的銀行存單6張,該6張銀行存單分別顯示為:2015年9月23日,戶名于×名下的邯鄲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總號×××××)1張,存入金額10000元;2015年10月2日,戶名于琳名下的邯鄲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總號×××××)1張,存入金額10000元;2016年1月18日,戶名于×名下的邯鄲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總號2704038)1張,存入金額10000元;2016年2月21日,戶名于×名下的邯鄲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總號×××××)1張,存入金額10000元。2015年9月15日,戶名于×名下的河北銀行儲蓄普通存單(批號:×××××××)1張,存入金額20000元;2015年9月15日,戶名于琳名下的河北銀行儲蓄普通存單(批號:×××××××)1張,存入金額30000元;以上存款合計90000元。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于2018年11月7日提供的協(xié)助查詢存款情況為:于×名下的銀行客戶賬號尾號為×××、卡號尾號×××的個人賬戶余額34688.66元。開戶機構名稱為冀:××××××。存款種類為個人活期儲蓄存款。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于2018年11月7日提供的協(xié)助查詢存款情況為:戶名于×名下的賬號尾號為7546的賬戶余額1.02元。
在審理過程中,劉某與郝某1、郝某2當庭均同意適當?shù)臅r候、適當?shù)牡攸c為被繼承人于×購買墓地,并通知于某1、于某2。另,郝某1、郝某2當庭表示對于被繼承人于琳名下的銀行存款,同意歸劉某所有。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本案中,位于邯鄲市××山區(qū)××院××號(建筑面積104.32㎡)房屋一套,系于×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于×名下(房產證為邯房權證字第××號)。該房屋的二分之一為劉某所有,其余的二分之一份額為被繼承人于×的遺產。因于×生前立遺囑將該房產中屬于其個人的部分由郝某1、程某繼承,并經邯鄲市××山區(qū)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由邯鄲市××山區(qū)公證處出具(2002)邯山證民字第002號公證書;則該公證書中有關于琳遺囑部分為有效公證,該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為被繼承人于琳的遺產,由郝某1、程某繼承所有;根據(jù)劉某與郝某1、程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明確約定劉某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與郝某1、程某,并積極協(xié)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因此,本案案涉房屋位于邯鄲市××山區(qū)××院××號(建筑面積104.32㎡,房產證為邯房權證字第××號)房屋一套,歸郝某1、程某所有;劉某、郝某2、于某1、于某2應協(xié)助郝某1、程某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關于被繼承人于×名下銀行存款問題,現(xiàn)由劉某保管的被繼承人于琳名下銀行儲蓄存單共計6張,該6張銀行儲蓄存單顯示存款數(shù)額共計90000元。另外,被繼承人于×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以及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的銀行卡賬戶余額分別為34688.66元和1.02元,銀行卡賬戶余額共計34689.68元。以上銀行存款合計124689.68元,其中62344.84元歸劉某所有;其余62344.84元為被繼承人于×的遺產。對于被繼承人于×名下的銀行存款,郝某1、郝某2都表示同意被繼承人于×名下的銀行存款均歸劉某所有。于某1在書面答辯意見表示起訴書中所涉90000元存款,應屬于(其父親)于琳對后事安排的存款,于某1不繼承;于某2在書面答辯意見表示要求郝某1、程某、劉某、郝某2,用其父親于×名下的存款為于琳購買墓地,并告知其詳細地點,便于祭奠掃墓,剩余存款于某2放棄繼承。劉某與郝某1、程某、郝某2亦同意適當?shù)臅r候、適當?shù)牡攸c為被繼承人于×購置墓地,并告知于某1、于某2。鑒于郝某1、郝某2、于某1、于某2對于被繼承人于琳名下的銀行存款問題的上述處分意見。據(jù)此,被繼承人于×名下的銀行存款124689.68元,其中62344.84元歸劉某所有;其余62344.84元為被繼承人于×的遺產,歸劉某所有。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邯鄲市邯山區(qū)水院北路×××××房屋一套,歸郝某1、程某所有;劉某、郝某2、于某1、于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xié)助郝某1、程某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二、于琳名下的邯鄲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總號×××××、總號×××××、總號×××××、總號×××××)存款40000元和河北銀行(儲蓄普通存單批號:×××××及批號:×××××)存款50000元,以及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的存款34688.66元和在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的存款1.02元,以上合計124689.68元,歸劉某所有(上述銀行存單均在劉某處保管)。
案件受理費9700元,由郝某1、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尹平山
人民陪審員 王燕
人民陪審員 馬華民
書記員: 王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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