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郝某某(系原告郝某某之父),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杜樓鎮(zhèn)杜集行政村杜集自然村XXX號。
原告:郝井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郝某某(系原告郝井浩之父),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杜樓鎮(zhèn)杜集行政村杜集自然村XXX號。
原告:郝井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郝某某(系原告郝井昱之父),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杜樓鎮(zhèn)杜集行政村杜集自然村XXX號。
原告:高月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張祖?zhèn)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飛紅,上海之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現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婷,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飛紅,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在醫(yī)療費人民幣95,332.70元(以下幣種相同)、護理費160元、死亡賠償金1,251,920元(62,596元/年×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理賠)、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90,965.34元(被撫養(yǎng)人為高月太20年、張祖?zhèn)b16年、郝井昱13年、郝某某7年、郝井浩9年;即42,304元/年×13年+42,304元/年×3年÷2/3+42,304元/年×4年÷1/3)、喪葬費42,792元、誤工費7,260元(2,420元/月×1個月×3個人)、住宿費2,480元、交通費7,590.5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車輛修理費1,000元、家屬餐費13,428.90元、剃頭費80元范圍內,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理賠,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40%賠償責任;2、判令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律師費5,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4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與原告郝某某所騎的電動自行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穗路、巨峰路路口發(fā)生碰撞,導致乘坐原告郝某某車輛的受害人高桂林死亡。經交警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此外,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相關保險。為此,六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如訴請。
被告王某某辯稱,無答辯意見。對于六原告主張賠償費用意見如下:醫(yī)療費,依法處理;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以被告保險公司意見為準;家屬餐費、交通費、車輛修理費、衣物損失費,不同意賠償;剃頭費、律師費,同意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責任認定由法院依法認定。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確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的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六原告的合理損失。本起事故中另有二名傷者,故對于另二名傷者所產生的費用要求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保留相應份額。對于六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意見如下:醫(yī)療費,金額無異議,對于非醫(yī)保部分的費用不予理賠;護理費,按每天40元計算,認可1.5天;喪葬費,無異議;死亡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期限為20年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誤工費,無相關依據,無法發(fā)表意見;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無法證明受害人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不予理賠,對于子女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需補充出生證明后再發(fā)表意見,但僅認可按農村標準計算;住宿費,關聯性無法確認,受害人高桂林夫妻居住在上海,故不應產生住宿費,但認可受害人高桂林的直系親屬所產生的住宿費;家屬餐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交通費,認可500元;車輛修理費,車輛未鑒定,不予認可;衣物損失費,不予認可;剃頭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4日11時18分許,原告郝某某駕駛號牌為上海XXXXXXX電動自行車(車上載受害人高桂林、原告郝井昱)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金穗路、巨峰路遇路口信號燈綠燈亮超速駛入路口向西左轉彎過程中,適遇被告王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沿金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路口遇路口信號燈綠燈亮駛入路口直行至此,被告王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正面右部與原告郝某某駕駛號牌為上海XXXXXXX電動自行車右側相撞,造成受害人高桂林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3月6日死亡,原告郝某某、郝井昱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郝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高桂林及原告郝井昱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受害人高桂林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戶籍所在地系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杜樓鎮(zhèn)杜集行政村杜集自然村XXX號,戶籍類別系農業(yè)家庭戶。原告郝某某系受害人高桂林之夫,原告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系受害人高桂林之子女,原告高月太、張祖?zhèn)b系受害人高桂林之父母。原告高月太、張祖?zhèn)b共生育三個女兒,原告高月太每月養(yǎng)老金為81.37元,原告張祖?zhèn)b每月養(yǎng)老金為77.64元。2018年1月6日,浦東新區(qū)曹路鎮(zhèn)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yè)務處出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租賃備案編號:CLXXXXXXXXXXXXX)》,內容為:“是否單方申請:非單方申請;出租人:陸顏英;承租人:郝某某、高桂林、郝井昱;租賃房屋坐落:浦東新區(qū)曹路鎮(zhèn)永樂村東邵家弄路XXX號XXX室;租賃部位:全部;租賃面積:10平方米;租賃用途:居住;租賃類型:出租;租金:250元/月;租賃期限:2017-01-10至2023-01-06止?!?。2018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顧路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為:“截止2018年8月2日,我轄區(qū)曹路鎮(zhèn)永樂村現有戶籍人口1,336人,其中非農業(yè)戶口人員為1,336人?!?。
再查明,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所有人登記為被告王某某。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審理中,六原告對被告王某某給付現金6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此外,六原告表示原告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雖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由于受害人高桂林與原告郝某某系夫妻關系,故對于原告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放棄。另原告郝某某、郝井昱表示其在本起事故中亦受傷,因目前還在治療中,故關于賠償問題暫時不提起訴訟,但其同意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限額在本案中全部理賠。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理賠不足的損失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郝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郝井昱、受害人高桂林不承擔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本院認定被告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40%賠償責任。號牌號碼為蘇J2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進行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投保,并就保險期間和賠償限額等進行了約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對于六原告的合理損失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40%賠償責任。六原告表示原告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雖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由于受害人高桂林與原告郝某某系夫妻關系,故對于原告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放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本起事故中另有二名傷者,即本案原告郝某某、郝井昱,因原告郝某某、郝井昱目前還在治療中,且尚未提起訴訟,而原告郝某某、郝井昱亦同意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限額在本案中全部理賠,故本院對于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限額在本案中予以優(yōu)先賠付。對于當事人爭議的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本院根據其主張、相關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作如下確定:1、醫(yī)療費。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關于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部分的費用,亦系受害人高桂林因交通事故的受傷而醫(yī)治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該損失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根據六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收據進行核算,受害人高桂林治療期間支付醫(yī)療費95,332.70元,本院予以支持。2、護理費。六原告主張護理費160元,系受害人高桂林住院期間實際產生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3、喪葬費。六原告主張喪葬費42,792元,二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4、死亡賠償金。受害人高桂林雖然生前的戶籍性質系農業(yè)家庭戶口,但根據六原告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顧路派出所出具《證明》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等可證實受害人高桂林生前居住地區(qū)的非農業(yè)戶口人數比例已達100%,且受害人高桂林生前又有穩(wěn)定工作,故六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六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1,251,92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即本案原告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生活費亦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高月太、張祖?zhèn)b共生育三個女兒,原告高月太每月養(yǎng)老金為81.37元,且已滿60周歲,故按20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張祖?zhèn)b每月養(yǎng)老金為77.64元,且已滿64周歲,故按16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據此,本院酌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84,157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一并計入死亡賠償金中,故死亡賠償金確認為1,936,077元。5、誤工費。根據受害人高桂林死亡至辦理喪事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誤工時間為1個月及人數為3人。因此,六原告主張誤工費7,26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6、住宿費。六原告主張住宿費2,480元,系受害人高桂林的親屬辦理喪事所產生的費用,但依據受害人高桂林死亡至辦理喪事的實際情況,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費。六原告主張交通費7,590.50元過高,但根據受害人高桂林死亡至辦理喪事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為2,000元。8、家屬餐費。六原告主張家屬餐費13,428.9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9、精神損害撫慰金。六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并要求優(yōu)先理賠。受害人高桂林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客觀上給六原告帶來精神痛苦,二被告理應賠償六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本院酌情確定六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10、衣物損失費。六原告主張衣物損失費500元過高,本院酌定衣物損失費300元。11、車輛修理費。六原告主張車輛修理費1,000元,但其未提供電動自行車實際損失的相關依據,本院對此難予支持。12、剃頭費。六原告主張?zhí)觐^費80元,被告王某某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13、律師費。六原告主張律師費5,000元,被告王某某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六原告合理損失金額共計2,111,481.70元。其中,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醫(yī)療費95,332.7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尚有85,332.70元的40%,計34,133.0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護理費160元、喪葬費42,792元、死亡賠償金1,936,077元、誤工費7,260元、住宿費2,48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共計2,010,76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尚有1,900,769元的40%計760,307.6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衣物損失費3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賠償原告總金額為120,3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應賠償原告總金額為794,440.68元,共計914,740.68元。六原告的其余損失剃頭費80元的40%計32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5,032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被告王某某給付六原告現金60,000元,六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予以一并處理,本院予以照準。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共計20,3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醫(yī)療費95,332.70元、護理費160元、喪葬費42,792元、死亡賠償金1,936,077元、誤工費7,260元、住宿費2,48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2,086,101.70元中的100,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醫(yī)療費95,332.70元、護理費160元、喪葬費42,792元、死亡賠償金1,936,077元、誤工費7,260元、住宿費2,48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2,086,101.70元中的1,986,101.70元的40%,計794,440.68元;
四、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剃頭費80元的40%計32元及律師費5,000元,共計5,032元,但因被告王某某已支付了60,000元,故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王某某多支付的部分計54,968元,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王某某;
五、駁回原告郝某某、郝某某、郝井浩、郝井昱、高月太、張祖?zhèn)b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31元,減半收取計6,615.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敏
書記員:李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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