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郭某某
張艷爽
郝某甲
郝某乙
郝某甲、郝某乙
郝國辰(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楊彥平(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劉坡
王占勝
萬雙義(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蔡士顯
劉建福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郝某某(系受害人郝冬浩之父)。
原告:郭某某(系受害人郝冬浩之母)。
原告:張艷爽(系受害人郝冬浩之妻)。
原告:郝某甲。
原告:郝某乙。
原告郝某甲、郝某乙
法定代理人:張艷爽,上列
原告。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郝國辰,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彥平,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裕華東路56號中鐵商務廣場1-501。
法定代表人:程海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坡,公司職員。
被告:王占勝。
委托代理人:萬雙義,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故城縣新開區(qū)京杭大運河東側。
被告:蔡士顯。
被告:劉建福。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勝利中路38號。
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與被告李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王占勝、蔡士顯、劉建福、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王占勝、蔡士顯、劉建福、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五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撤回對被告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王占勝、蔡士顯、劉建福、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410元,由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負擔。
本院認為,五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撤回對被告故城縣向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王占勝、蔡士顯、劉建福、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410元,由原告郝某某、郭某某、張艷爽、郝某甲、郝某乙負擔。
審判長:張江志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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