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俊霞,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愛國路29號。
法定代表人:張波,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召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郝某某、馮某某與被告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俊霞、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召杰、崔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不當?shù)美?485439.1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6月份,原告與大慶花卉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卉公司)通過磋商洽談,原告租用薩區(qū)會戰(zhàn)街原豆制品廠原料庫、車庫租賃事宜。該豆制品廠原料庫、車庫不經(jīng)過翻蓋已經(jīng)不能使用。2009年6月末,經(jīng)二原告翻建改造,上下二樓共計修繕46個房間及庫房(房間達到居住人的程度),由于原告的翻建為被告不當?shù)玫矫娣e:(1)388.70平方米;(2)又依托該二樓的墻體又新建70.08平方米的暖房(供人居?。?同時二原告出租獲取租金;(3)在該房對面重新建筑119平方米的暖房;(4)在進大門左側的車庫已被扒拆的沒有面目(2009年6月份前,二原告租賃前),原告重新翻建90平方米(冷庫)得到補償款款83870元;(5)在鍋爐房附近原告重新建10.05平方米的庫房(冷庫)得到補償款7889元;原告開始修繕房屋直到2009年10月才能可以使用。2009年9月14日二原告經(jīng)過翻建與維修后已具備居住條件及其他使用條件。二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2009年10月2日開始至2010年9月30日止。2010年3月份開始拆遷,這之后被告始終不告知拆遷總面積。原告與被告合同面積1843.83平方米,超過這個面積都是被告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的不當?shù)美?應該返還給二原告。由于原告的翻建為被告不當?shù)玫剑?)388.70平方米的補償款536786元;(2)又依托該二樓的墻體建筑70.08平方米的暖房得到補償款63149元;(3)在該房對面重新建筑119平方米的暖房得到補償款123.604元;(4)在進大門左側原車庫已被把拆的沒有面目,原告重新翻建90平方米(冷庫)得到補償83870元;(5)在鍋爐房附近原告重新建起10.05平方米的庫房(冷庫)得到補償款7889元。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下屬單位,均告知二原告新建及翻建二樓均未得到補償款。因此原告翻建房未補償677.83平方米,這之后原告通過各方調(diào)查得知,被告已得到677.83平方米的補償款845302元費用,在2010年8月4日大慶花卉實業(yè)有限公司強行讓原告在其起草的關于拆遷補償款劃轉的申請中簽字,只補償原告采暖、水電搬家費用及大門等補償款178954元。2012年5月份,二原告到被告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農(nóng)牧分公司找到趙玉龍經(jīng)理討要該房及修繕房屋的材料費及人工費時,當時,農(nóng)牧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以二原告妨礙其工作報了110110出警時,趙玉龍經(jīng)理承認:你們起訴到法院時,已給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沒給,通過法院訴訟。被告下屬單位對建房等補償費用均不提,通過這么多年大慶花卉實業(yè)有限公司及被告與二原告協(xié)商均未果,而且被告下屬單位的經(jīng)理表示補償只給付5萬元,后來又表示給付26萬元,二原告不同意,沒有達成協(xié)議。由于二原告的新建房屋被告多得不當?shù)美疃鴽]有補償二原告,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被告答辯
被告答辯稱:對于原告要求的不當?shù)美麊栴},被告認為不存在因為房屋拆遷的不當?shù)美?,原因?010年6月8日,被告下屬單位與原告簽訂了合同解除協(xié)議,就本案的房屋拆遷問題已經(jīng)在協(xié)議中解決完畢,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向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原下屬單位以合同解除協(xié)議為依據(jù)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經(jīng)大慶市薩爾圖人民法院審理并出具民事調(diào)解書(2010)薩友商初字第167號,綜上所述,本案的拆遷補償問題已經(jīng)由薩區(qū)法院審理完畢,并完成給付義務,因此懇求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09年原告與被告下屬單位花卉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位于大慶市××會戰(zhàn)大街原豆制品廠的原料庫及車庫租給原告,建筑面積1843.83平方米,租賃期限內(nèi)原告對租賃房屋進行翻修改造。2010年因政府拆遷,包括原告租賃房屋在內(nèi)的被告名下資產(chǎn)在拆遷范圍之內(nèi),住房面積3535.39平方米、其他房屋172.67平方米,合計補償金額為7813979元。2010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下屬單位花卉公司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約定對雙方簽訂的2009KL2G2056號合同,由于政府拆遷,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按照原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自然解除,由于乙方在租賃期間投入鍋爐、采暖、自來水等設施,在評估拆遷中有爭議,經(jīng)雙方商定,補償款參照市補償標準,因增加水暖多評估的部分予以補償,補償金額154235元,搬家費14151元。因花卉公司未履行給付賠償費用,2010年8月10日原告訴至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0年8月13日,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0)薩友商初字第167號民事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內(nèi)容為花卉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款178954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對租賃房屋所改建擴建的部分是否應由被告補償,根據(jù)原告所出示的拆遷協(xié)議無法確認補償?shù)木唧w標準及補償部分包含的項目中是否包含擴建房屋、擴建房屋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原告僅憑其自行制作的補償明細主張權利證據(jù)不足。并且原告與花卉公司已就拆遷補償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原告郝某某、馮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169元退還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廣明
書記員: 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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