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
保定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魏海紅
白小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
王輝
原告郝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南市區(qū)焦莊鄉(xiāng)王莊村村東1排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05402982-9。
法定代表人:鄭軼,該公司經理。
被告魏海紅,男,漢族,住阜平縣。
被告白小合,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住址:保定市容城縣南大街2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9808581899P。
負責人:張三水,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員工。
原告郝某某訴被告保定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魏海紅、白小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志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保定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魏海紅、白小合經本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及貨物損失、鑒定費、施救費等共計4萬元(當庭將該數(shù)額變更為40566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8日2時45分許,被告白小合駕駛“冀F×××××、冀F×××××”機動車行駛至保阜高速公路保定方向116KM+135M處時,先與劉強駕駛的“冀J×××××、冀J×××××”、曹軍輝駕駛的“冀A×××××、冀A×××××”、原告駕駛的“冀A×××××、冀A×××××”大貨車發(fā)生碰撞,后又與郝慶華駕駛的“冀A×××××、冀A×××××”發(fā)生追尾。
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被告白小合受傷、原告車輛所載煤炭受損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高速交警阜平大隊認定:被告白小合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經查,白小合駕駛的“冀F×××××”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處在保險期間內,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辯稱:1、請法院核實車輛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道路交通運輸資格證的是否真實有效,如在事故發(fā)生時不具備有效的駕駛資格,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對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3、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提供合理有效的證據(jù),否則不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1、公估報告兩份,“冀A×××××、冀A×××××”車輛損失評估數(shù)額為34550元。
該車所載貨物損失評估數(shù)額為1116元。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定損金額過高,不予認可。
經本院核實,該公估報告由原告申請,阜平縣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依法作出,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的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2、公估費票據(jù)一張18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費用為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公估費用的產生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情況而實際支出,且為評估機構出具的正規(guī)票據(jù),故對其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3、施救費票據(jù)一張31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認為施救費過高。
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在事故后為防止保險標的損失擴大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對其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對于各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fā)生經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凹剑啤痢痢痢痢痢避囕v保險單(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限額100萬)以及本院依法核實的事故車輛行駛證、石家莊康泰貨運有限公司證明、營運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神木縣天行工貿有限公司證明予以確認。
原告具體損失數(shù)額本院認定如下:
1、車輛“冀A×××××、冀A×××××”損失為34550元;
2、車輛“冀A×××××、冀A×××××”所載貨物損失為1116元;
3、公估費1800元;
4、施救費3100元。
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566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首先由對方車輛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白小合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損失首先應由被告白小合駕駛的車輛“冀F×××××”投保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的38566元由該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被告魏海紅所有的“冀F×××××”車未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賠償原告后可按主、掛車賠償比例向被告魏海紅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3856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4元,減半收取407元,由被告白小合負擔407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銀行匯款請直接匯入我院賬號(賬號戶名:阜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賬號:50×××63,開戶銀行:河北省阜平縣農行中興分理處),并注明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估費用的產生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情況而實際支出,且為評估機構出具的正規(guī)票據(jù),故對其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3、施救費票據(jù)一張31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認為施救費過高。
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在事故后為防止保險標的損失擴大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對其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對于各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fā)生經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保“冀F×××××”車輛保險單(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限額100萬)以及本院依法核實的事故車輛行駛證、石家莊康泰貨運有限公司證明、營運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神木縣天行工貿有限公司證明予以確認。
原告具體損失數(shù)額本院認定如下:
1、車輛“冀A×××××、冀A×××××”損失為34550元;
2、車輛“冀A×××××、冀A×××××”所載貨物損失為1116元;
3、公估費1800元;
4、施救費3100元。
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566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首先由對方車輛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白小合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損失首先應由被告白小合駕駛的車輛“冀F×××××”投保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的38566元由該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被告魏海紅所有的“冀F×××××”車未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賠償原告后可按主、掛車賠償比例向被告魏海紅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3856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4元,減半收取407元,由被告白小合負擔407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銀行匯款請直接匯入我院賬號(賬號戶名:阜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賬號:50×××63,開戶銀行:河北省阜平縣農行中興分理處),并注明案號。
審判長:徐志杰
書記員:張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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