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大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永輝,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81年9月6出生,住甘肅省瓜州縣。
被告:常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共和街10號。
負責人:向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斌,甘肅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路77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優(yōu)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郝大某訴被告李某某、常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下稱人保酒泉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下稱人保十堰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10月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郝大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永輝、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斌、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常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常某某賠償原告146951.06元[醫(yī)療費1144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0元×3天)、營養(yǎng)費2750元(50元×55天)、護理費25599.20元(44天×12800元÷22天)、誤工費82500元(55天×33000元÷22天)、整形美容費12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2511.40元];2、判令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在承保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某駕駛甘F×××××新B×××××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福銀高速公路自東向西行駛,18時25分行駛至福銀向1364KM+200M處時,與前方因遇交通事故道路受阻停駛排隊等候通行的由余秉峰駕駛的鄂C×××××東風標致牌小型轎車尾隨相撞后推行該車引發(fā)連環(huán)相撞,造成甘F×××××新B×××××、鄂C×××××、鄂C×××××、鄂C×××××四車不同程度受損,鄂C×××××車駕駛人余秉峰、乘車人郝大某、全華、趙雪、熊德光受傷,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甘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常某某,在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鄂C×××××號轎車、鄂C×××××號轎車在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為支持起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據(jù)二:保險單2份;
證據(jù)三: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
證據(jù)四:收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證據(jù)五:郝大某妻子收入證明、銀行流水;
證據(jù)六:交通費發(fā)票。
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答辯:1、誤工費應提交勞動合同、考勤表、扣發(fā)情況證明等證據(jù),以證明實際減少的收入;2、原告?zhèn)槭欠裥枰o理沒有醫(yī)囑,其妻子護理實際減少收入情況也無相關證據(jù);3、交通費發(fā)票是上海、深圳的發(fā)票;4、整形美容費沒有實際發(fā)生,也沒有相關證據(jù);5、原告沒有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答辯:我公司僅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某駕駛甘F×××××新B×××××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福銀高速公路自東向西行駛,18時25分行駛至福銀向1364KM+200M處時,與前方因遇交通事故道路受阻停駛排隊等候通行的由余秉峰駕駛的鄂C×××××東風標致牌小型轎車尾隨相撞后推行該車引發(fā)連環(huán)相撞,造成甘F×××××新B×××××、鄂C×××××、鄂C×××××、鄂C×××××四車不同程度受損,鄂C×××××車駕駛人余秉峰、乘車人郝大某、全華、趙雪、熊德光受傷,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郝大某受傷后在十堰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共花費醫(yī)療費5812.06元,診斷為頭皮挫裂傷、多處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請于其他醫(yī)院行創(chuàng)口換藥,必要時需要重新清創(chuàng)植皮;院外注意休息,避免過度活動。郝大某出院后在上海市第九人民醫(yī)院繼續(xù)進行門診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5628.40元。甘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常某某,在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鄂C×××××號轎車、鄂C×××××號轎車在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
本院認為,原告郝大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應得到相應的賠償。被告人保酒泉分公司作為甘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十堰分公司作為鄂C×××××號轎車、鄂C×××××號轎車交強險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護理費、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囑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費按每月33000元計算55天證據(jù)不足,可參照湖北省制造業(yè)標準酌情支持住院3天和院外休息2周,計2229.93元(47878元÷365天×17天);其整形美容費用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撫慰金因其傷情未構成傷殘,本院不予支持;其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含其家屬從深圳到上海的探視費用)。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1144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0元×3天)、誤工費2229.93元(47878元÷365天×17天)、交通費2000元,以上共計15820.39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余秉峰、郝大某、全華、趙雪、熊德光等五人受傷,鄂C×××××號轎車、鄂C×××××號轎車的交強險無責險賠償限額應予分割。郝大某的醫(yī)療費項下費用為11590.46元(11440.46元+150元),占全部受傷人員醫(yī)療費項下費用28182.89元的41.13%,兩個無責險應賠付822.60元(1000元×41.13%×2);傷殘賠償項下費用為4229.93元(2229.93元+2000元),兩個無責險應賠付845.99元(4229.93元×10%×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大某各項損失14151.80元(15820.39元-822.60元-845.9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郝大某各項損失1668.59元(822.60元+845.99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5元,由被告李某某、常某某負擔300元,原告郝大某負擔7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鄭軍
人民陪審員 趙豐岐
人民陪審員 彭繡霖
書記員: 王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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