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郜三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劉韶強、王文格,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平山縣。
原告郜三軍與被告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封文保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郜三軍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格,被告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郜三軍訴稱,被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月息2.5%,期限二個月,2015年12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僅僅支付15000元利息,2017年5月6日被告出具借條一份,承諾2017年6月30日前還清,但是被告沒有按時還款。要求判決被告償付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被告薛某某辯稱,借款屬實,原告與被告雙方關系很好。我只是經(jīng)營困難,會盡快還款。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郜三軍與被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口頭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月息2.5%,期限二個月。達成協(xié)議當天原告向被告轉(zhuǎn)款28.5萬元(按照30萬元借款,原告預先扣除了15000元利息),以后被告沒有按時還款。2017年5月16日被告給原告補充了借條,并且承諾于2017年6月30日前還清,此后被告僅僅還了原告10000元。原告私下要款未果,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開庭筆錄,借條等材料在卷內(nèi)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預先扣除了15000元利息,實際出借資金是285000元,應當按照該本金數(shù)額計算利息。雙方約定的月息2.5%過高,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審理中原告主張按月息2%計算,依法支持。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規(guī)則,原告2017年6月償還的10000元,應當視為利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被告薛某某償還原告郜三軍本金285000元及利息(執(zhí)行中扣除已經(jīng)償付的10000元利息)。利息從2015年10月24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00元,減半收取3950元,被告薛某某承擔3600元,原告承擔350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封文保
書記員: 霍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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