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易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易縣。被申請人:尹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易縣。
申請人鄭金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二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及查封易縣塘湖鎮(zhèn)東固城村等價值的財產(保全價值10萬元)。申請人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并以此保單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因情況緊急,如不及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提交了2017年8月1日劉某某、尹海龍向申請人借款100000元的借條一份,主張至今未還。綜上,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劉某某、尹海龍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請人劉某某位于易縣易縣翠君畜禽飼養(yǎng)場及被申請人尹海龍易縣君斌畜牧飼養(yǎng)場的廠房、土地使用權(具體以查封清單為準),期限一年。查封期間,由申請人鄭金某負責看管。案件申請費1020元,由申請人鄭金某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章紅彬
書記員:李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