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月
馬曉飛(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張躍龍
原告鄭某月。
委托代理人馬曉飛,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張躍龍。
原告鄭某月與被告楊某某、張躍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月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訟,被告張躍龍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鄭某月借款5萬元的事實清楚。被告辯稱“已經(jīng)償還46000元。但原告沒有撤銷欠條”,因其向本院提交的還款證明中無法證明還款用于清償?shù)氖呛喂P債務且原告未將借條撤銷,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被告楊某某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審理過程當中原告主動放棄了要求被告償還利息的訴求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根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月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張躍龍對該債務負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鄭某月借款5萬元的事實清楚。被告辯稱“已經(jīng)償還46000元。但原告沒有撤銷欠條”,因其向本院提交的還款證明中無法證明還款用于清償?shù)氖呛喂P債務且原告未將借條撤銷,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被告楊某某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審理過程當中原告主動放棄了要求被告償還利息的訴求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根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月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張躍龍對該債務負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文素
審判員:李巖
審判員:郭妹玲
書記員: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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