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勇,蘄春縣赤東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湯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甘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市府大道1號。
主要負責人:李志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湯某某、甘某姣、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 判 長 張衛(wèi)疆 審 判 員 張幼奇 人民陪審員 呂 璟
書記員: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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