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曹妃甸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劉宗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楊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朱新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李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灤南縣。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楊丹丹、朱新飛、李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新飛、李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丹丹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新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楊丹丹、李濤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楊丹丹自原告處借款315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應按約定償還借款。被告朱新飛、李濤自愿為劉某某、楊丹丹提供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劉某某提出的該筆借款系從李維峰處所借之主張,雖申請鑒定,中途退庭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鑒定費,視為放棄,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按借款金額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之主張,該約定雖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按年利率24%基準計算違約金為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楊丹丹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1500元,并按借款金額年利率24%基準支付違約金,并互負連帶責任。本判決生效即履行。被告朱新飛、李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元,由被告劉某某、楊丹丹負擔并互負連帶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待執(zhí)行當中由劉某某、楊丹丹二被告一并給付原告。被告朱新飛、李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曉明 代理審判員 梁秀生 人民陪審員 陳曉霞
書記員: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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