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愛民,女,漢族,1979年10月22日生,湖北省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力,湖北英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珊珊,湖北豐海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鐵路青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漢西路下雙墩18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喜。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愛民訴被告武漢鐵路青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愛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案認為,原告鄭愛民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愛民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予以免交。
審判員 曹昌健
書記員: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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