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負責人許文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會金,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東生,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大名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鄭某某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名縣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所有的冀D×××××冀D×××××掛重型半掛牽引車,2014年3月24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合同,原告依約支付了保費。2014年5月18日原告雇傭司機趙永臣駕駛該車沿245省道行駛至191KM+700M處時與步行過公路的女童蔡凌菲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凌菲當場死亡。此事故經山東省梁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趙永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經交警隊調解,原告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埋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50000元。原告先行墊付了上述費用后,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只賠付原告墊付的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埋葬費235593元,對下余的精神撫慰金14407元拒賠。故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第三者責任保險單,經過年檢的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蔡凌菲死亡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明,梁山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賠償憑證和車險賠償試算一覽表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原審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內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賠償已墊付的受害人精神撫慰金14407元,被告以被保險人只有經過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撫慰金,才可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負有賠償責任,被告辯稱理由不予采信。關于訴訟費,因原、被告在不能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訴訟是確定賠償金額所必須經過的程序,本案訴訟費用,是查明事故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遂判決:被告人財保險大名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鄭某某已賠付受害人家屬保險金1440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0元,減半收取80元,由被告人財保險大名支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交通事故認定的主管部門,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被上訴人已按照調解書內容先行墊付了上述費用,因此上訴人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上訴人沒有及時理賠,導致訴訟,且保險合同對訴訟費用沒有特別約定,故原審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是正確的。該事故是否屬于刑事案件,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向公安部門主張。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馮國順 審判員 聶亞磊
書記員:程建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