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鄭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鄭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慧娟,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建國,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鄭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第三人:赫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涿州市。
第三人:赫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易縣。
第三人:赫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涿州市。
赫某1、赫某2、赫某3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與被告鄭某4第三人鄭立國、郝彩云、郝彩鳳、郝彩俠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2、鄭某3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慧娟,被告鄭某4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建國,第三人鄭立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分別為:一、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及第三人對被繼承人鄭廣、李玉珍的遺產(chǎn)繼承份額;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鄭廣、李玉珍原為夫妻關(guān)系,共同生育六名子女,分別為鄭立國、鄭某4、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被繼承人鄭廣××××年去世后,妻子李玉珍與案外人赫連友登記結(jié)婚,婚后共同生育三名子女,分別為赫某1、赫某2、赫某3。被繼承人李玉珍于1998年6月17日因病去世。被繼承人鄭廣、李玉珍生前共同所有位于圍場鎮(zhèn)前進村二組房院一處(房產(chǎn)證號為:圍房登字第××號,宅基地證號為09**號),該二人去世后該房院應作為其二人遺產(chǎn)由原、被告及第三人依法繼承。被告鄭某4在不與其他繼承人協(xié)商的情況下,私自與圍場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私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quán)益。為避免糾紛,維護原告及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及第三人等繼承人的遺產(chǎn)繼承份額。
被告鄭某4辯稱,1、本案所涉房產(chǎn)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由我個人繼承并實際占有至今,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兩年內(nèi)本案原告沒有提起訴訟,原告主張已經(jīng)超過權(quán)利保留期及兩年時效期;2、本訴所涉及的房產(chǎn)已經(jīng)被圍場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拆遷,房產(chǎn)已經(jīng)滅失,已經(jīng)不存在標的物,也不存在由原告確認繼承份額;3、我與前進村簽訂拆遷搬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所取得房產(chǎn)屬于我個人所有,不屬于繼承的遺產(chǎn)。
第三人鄭立國、赫某1、赫某2、赫某3的答辯意見同被告鄭某4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案件事實和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是兄弟姐妹關(guān)系,被繼承人鄭廣與被繼承人李玉珍生育子女六人,為原告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被告鄭某4、第三人鄭立國,被繼承人鄭廣于××××年去世,被繼承人李玉珍與赫連友登記結(jié)婚,生育三名子女,為第三人赫某1、赫某2、赫某3,李玉珍于1998年去世,赫連友于2007年去世,鄭廣、李玉珍、赫連友生前均沒有訂立遺囑。二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為坐落于圍場鎮(zhèn)前進村二組的房屋三間,遺產(chǎn)未發(fā)生過繼承。2015年8月31日,被告鄭某4與圍場鎮(zhèn)政府簽訂《前進新村房屋協(xié)商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現(xiàn)該房屋已被搬遷拆除,但沒有回遷,具體補償內(nèi)容為:土地補償款114367.00元、主房補償金額211396.00元、附屬房補償金額57827.00元、附屬物補償金額16412.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7196.00元、搬遷補助費1433.00元、2015年5月31日前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的獎金30000.00元、產(chǎn)權(quán)置換獎金92730.00元,合計金額541361.00元,選擇回遷安置,回遷樓房面積135.34平方米,土地置換樓房面積113.12平方米,院內(nèi)證外回遷面積23.96平方米,合計回遷樓房面積272.42平方米。選擇回遷樓房三套,戶型為105.36平方米壹套、81.46平方米壹套、83.92平方米壹套。訴爭的拆遷房院共計置換樓房面積272.42平方米,其中包括:土地補償金額114367.00元,主房建筑面積71.65平方米,補償金額211396.00元、政策性補償及資金總補償122730.00元、附屬房補償金額57827.00元,附屬物補償金額16412.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7196.00元,拆遷補助費1433.00元。合計拆遷補償金額為541361.00元。另查明,依據(jù)《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附屬房屋補償金額57827.00元、附屬物補償金額16412.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7916.00元,搬遷補助費1433.00元”。以上四項補償款合計為92868.00元,應折合置換樓房面積為92868.00元除以4000.00元平方米,合計23.217平方米。即補償安置樓房面積中的23.217平方米應為被告鄭某4的個人財產(chǎn),故272.42平方米-23.217平方米=249.203平方米應為二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另,原告均認可被告鄭某4在訴爭遺產(chǎn)的院落內(nèi)自建的附屬房屋系其個人財產(chǎn)。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繼承權(quán)受法律保護。二被繼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本案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chǎn),原、被告及第三人訴爭的遺產(chǎn)為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因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公證書及放棄繼承聲明均證明其雙方互不繼承對方家庭財產(chǎn),故二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為6人,有原告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被告鄭某4及第三人鄭立國,每人分得二被繼承人總遺產(chǎn)的六分之一,即訴爭的拆遷房院置換樓房面積249.203平方米的六分之一。本案訴訟未涉及到李玉珍與赫連友婚后的遺產(chǎn)分配,本院對此不予審理。被告鄭某4及第三人主張原告的訴求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中繼承人接受遺產(chǎn)后,遺產(chǎn)尚未分割,應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實質(zhì)是共有人對共有權(quán)的確認并以此為前提分配具體份額,而非繼承權(quán)受到侵害,不適用繼承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對被告及第三人的該主張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二)項、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鄭某1、鄭某2、鄭某3、李某、被告鄭某4及第三人鄭立國各繼承訴爭拆遷房院置換樓房面積249.203平方米的六分之一。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被告各負擔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交納二審受理費用)。
審判長 姜國方
代理審判員 張巖
人民陪審員 王俊林
書記員: 曲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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