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瑤檢刑訴〔2020〕707號
被告人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02197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安徽**物業(yè)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路**大廈**座**室,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路**大廈**座**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時許,被告人鄭某酒后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合肥市東一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和平路附近時,被夜查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鄭某的血樣酒精含量為157.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員、機動車信息查詢、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歸案經(jīng)過、接警單;2.被告人鄭某的供述與辯解;3.血樣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書;4.查獲抽血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娫?3355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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