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
成家慶(湖北才俊律師事務所)
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
馬駿(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
原告鄭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家慶,湖北才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鄭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駿,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訴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成傳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轉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由審判員成傳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肖本興、陳敬恒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家慶、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馬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照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義務。被告在原、被告履行合同期間將采石場承包給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甲采石廠擴建經營,系違約行為。但原告訴訟請求應為具體的違約責任承擔的訴訟請求,而非確認之訴,因此,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的行為違約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對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在先,終止履行合同合理合法并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辯解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鄭某與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所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石市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154101040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照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義務。被告在原、被告履行合同期間將采石場承包給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甲采石廠擴建經營,系違約行為。但原告訴訟請求應為具體的違約責任承擔的訴訟請求,而非確認之訴,因此,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的行為違約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對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在先,終止履行合同合理合法并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辯解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鄭某與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所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陽新縣龍港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長:成傳軍
審判員:肖本興
審判員:陳敬恒
書記員:肖緒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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