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放棄、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被告: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被告:鄭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年息85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年息8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親屬關系,被告以周轉資金為由,2012年7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為年息8500元,截至目前,被告僅償還利息10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份,兩被告于2009年登記結婚,2013年離婚,現(xiàn)原告自身經(jīng)濟困難,多次索要被告償還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義務。被告鄭某某辯稱,100000元款是投資款不是借款,2012年石某在廣西開礦,鄭某某知道后要求投資,100000元款確實打入我的卡上,但我的卡由石某使用。因石某開礦失敗,無力償還,每年換條據(jù),2016年7月15日是換的最后一張條子。錢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加上我也跟石某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說我與石某離婚前所有的債權債務跟我沒有關系。被告石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鄭某某對原告舉交的《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欠款系投資款并非借款。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因沒有提供雙方系投資關系的有效證明,故本院對爭議的款項確認為借款;關于被告鄭某某辯稱的“錢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加上我也跟石某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說我與石某離婚前所有的債權債務跟我沒有關系”。本院認為,該借款發(fā)生時,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且原告將1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鄭某某賬戶中,被告鄭某某也沒有提供該借款沒有用于其家庭生活開支的證明,故被告鄭某某應當與被告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13日,被告石某向原告鄭某某借款100000元,原告與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100000元款打入被告鄭某某賬戶。之后,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還款事宜并更換條據(jù)。2016年7月15日,被告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今欠到鄭某某現(xiàn)金壹拾叁萬肆仟元,以后每年利息捌仟元,以前條子作廢。另查明:被告石某、鄭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13年4月22日登記離婚。以上事實,有《欠條》、《轉款憑證》、《離婚登記檔案信息》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石某、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及被告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石某與原告鄭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實,被告石某應當清償債務。被告石某借款時與被告鄭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鄭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二被告應當共同向原告鄭某某償還欠款134000元及利息,根據(jù)被告承諾欠款134000元,每年支付8000元利息,利率應為年利率5.97%,該約定的利率在法律保護的利率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某某償還欠款1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97%計算至還清時止);二、駁回原告鄭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2630元,減半收取后為1315元,由被告石某、鄭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陳丹萍
審判員 何 新
審判員 徐守煒
書記員:呂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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