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文濤,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高潔,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襄陽市金翔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公司董事長。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槐光,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依照借款協(xié)議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2.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23日,按年利率24%計算應得利息,并直至還清為止;3.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被告因資金緊張,通過原告親屬周某1介紹,向原告借款50萬元。2013年5月17日,原告配偶周某2將50萬元轉(zhuǎn)入周某1帳戶,2015年5月20日周某1將包括原告的50萬元借款共計100萬元轉(zhuǎn)入被告吳某某個人帳戶。2016年5月18日,在借款將到期時,因被告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雙方重新補簽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原告借款給二被告50萬元,借款時間為36個月,即從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年息30%,還款方式為每年還息;利息已付至2015年5月23日,2016年5月23日利息未付,直至2017年5月23日一次性付清本息。2017年5月23日借款再次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被告吳某某、金翔順公司共同辯稱,借款屬實,現(xiàn)企業(yè)困難,盡力還錢。經(jīng)審理查明,吳某某、金翔順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鄭某某借款。2013年5月17日,鄭某某丈夫周某2將50萬元轉(zhuǎn)入其親屬周某1銀行帳戶,2015年5月20日周某1將包括鄭某某的50萬元借款共計100萬元轉(zhuǎn)入?yún)悄衬硞€人帳戶。因吳某某、金翔順公司未向鄭某某償還借款,三方于2016年5月18日補充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鄭某某借款50萬元給吳某某、金翔順公司,借款時間為36個月,即從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年息30%;每年還息;利息已付至2015年5月23日,2016年5月23日利息到期未付,直至借款截止日2017年5月23日一次性付清本金;本金50萬元2013年5月20日自周某1帳戶轉(zhuǎn)入?yún)悄衬硯?;如吳某某、金翔順公司?017年5月23日未能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按借款及利息總金額的10%付給鄭某某?,F(xiàn)吳某某、金翔順公司未向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未支付2015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的利息,鄭某某遂提起訴訟。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方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明細、借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吳某某、襄陽市金翔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翔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文濤、被告吳某某及金翔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槐光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對被告的房產(chǎn)、銀行帳號進行了保全。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吳某某、金翔順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鄭某某借款,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其雙方的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吳某某、金翔順公司未按約定向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存在違約,應向鄭某某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原告鄭某某訴請被告吳某某、金翔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從2015年5月23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吳某某、襄陽市金翔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00元,保全費4320元,合計10020元,由吳某某、襄陽市金翔順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匡江山
書記員:榮麗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