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被告:李某某,男,38歲,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李某某給付借款95,000.00元,利息9,120.00元(庭審中對利息的請求予以放棄)2、判令李某某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李某某因經營水田缺乏資金,向鄭某某借款95,000.00元,并出具欠據(jù)。2017年1月28日向李某某索要借款時,其承諾于2017年8月末還款,但推托至今。故鄭某某訴至法院。
鄭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為李某某出具的欠據(jù)一份,該證據(jù)經本院庭審認證,其真實,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三性”;且李某某未到庭應訴,其已放棄了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鄭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李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鄭某某借款95,000.00元,用于從事水田生產經營,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期限,李某某并給鄭某某出具了欠據(jù)。其后,鄭某某催要借款時,李某某未能償還借款。故鄭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鄭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形成的借款關系系雙自愿訂立形成,其約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效力性的規(guī)定,該借款關系應認定為有效。李某某借款后,在鄭某某催要時,李某某應依法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故李某某應承擔向鄭某某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鄭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合法有效,李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系違法和違背“誠信”的行為,故本院對鄭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給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鄭某某借款9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2.40元,減半收取1,191.20元,由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明海
書記員: 郭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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