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新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蘄春縣。
被告: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蘄春縣。
原告鄭新國與被告酈某某、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鄭新國以其與被告方已達成協(xié)商意見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就雙方爭議的事項已達成和解,自愿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鄭新國撤訴。
案件受理費1,620元,減半收取810元,由鄭新國負擔(dān)。
審判員 吳 慧
書記員:張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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