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和平路1號。組織機構代碼:16305598-9。
法定代表人張挺軍,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偉,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賓,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訴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定撤訴條件,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依法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譚 托
書記員:艾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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