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現(xiàn)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思遠,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東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266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97元由原告鄭某某承擔。
代審判員 彭德濤
書記員: 孫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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